在泉州福州等地販賣大量毒品,兩名毒販被執行死刑

2019-12-13     無線泉州

毒品害人,也最終害了自己——跨省販毒的梁春波以及下家王新法,依法被執行死刑。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初,被告人梁春波從廣東省毒販「老鬼」處購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7306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6835粒、氯胺酮(俗稱「K粉」)2250克等毒品後,分別在泉州市、福州市等地銷售給被告人王新法等人。

2014年4月至6月初,王新法從梁春波處購得冰毒14126克、麻古4305粒等毒品後,將其中部分毒品兜售給王某剛、樊某鵬(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和林某堅等人。

2014年6月5日,公安人員在豐澤區泉州高速公路西福出口收費站抓獲王新法,並從其手提包內查獲冰毒1646克,從其租房處查獲冰毒69.5克、麻古30克及其代梁春波銷售的71瓶含氯胺酮成分的瓶裝液體1087.5克。

泉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梁春波、王新法非法購買、銷售冰毒、麻古等毒品,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他們分別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均應依法懲處。王新法曾兩次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內又犯販賣毒品罪,繫纍犯,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依法從重處罰。依照刑罰的規定,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梁春波、王新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梁春波、王新法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案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梁春波、王新法的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後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核准判處販賣毒品犯梁春波、王新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下達了死刑命令。

12月11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對梁春波、王新法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來源:泉州晚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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