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誰打了人?KTV里的一起「羅生門」

2019-10-09   平安嘉定

「任何藐視法治的人終將被法所治,任何試圖挑戰法治權威的行為必將受到嚴懲,相信本案最終必將得到公正的審判。」聽到公訴人在法庭上發表公訴意見,被告席上的王某早不復前兩次庭審時有恃無恐的樣子。

一起故意傷害案歷時3年多終於結案,施暴者得到應有的審判,安撫了被害人的身心。從中牽出兩起偽證案也先後有了結論,兩名沒有參與施暴但是作偽證幫助他人逃脫法律制裁、嚴重干擾正常司法的犯罪嫌疑人一個被判刑,一個等待審判。

誰打了人?KTV里的一起「羅生門」

時間倒回到2015年11月22日晚上,朱先生和兩位朋友相約來到嘉定一家KTV消費,沒想到與人發生爭執,被毆打致傷。由於傷勢較重,在隨後一個月里,朱先生輾轉多家醫院治療,直到當年12月22日,他才來到派出所報警。經鑑定,其左眼眼盲3級,構成重傷二級。

朱先生稱,當天他在KTV消費時,與KTV老闆王某起了爭執,王某糾集多人將朱某及其朋友控制住,隨後王某手持包廂內玻璃酒杯、煙灰缸等物砸擊朱某面部,導致其面部多處軟組織損傷及左眼眼球破裂傷。事發後,王某逃離現場。朱先生的兩位朋友的證詞也印證了朱先生的說法。

但在警方立案之時,事情發生了反轉,一個名叫胡某的男子在立案次日前來自首。胡某系王某的司機,他自稱朱先生是他打傷的,在老闆王某的勸說下前來投案。此外KTV經理殷某,女服務員小美、小麗均作證,他們親眼所見當時打人的確實是胡某。

「那個高胖男子(朱某)和王總吵了起來,我看到他伸手打了王總一拳,王總順手拿起茶几上的煙灰缸準備砸他,但煙灰缸隨即被別人打落在地。這時王總的司機『小偉』(胡某)走了進來,與高胖男子爭執並扭打了起來,『小偉』拿起一個啤酒瓶砸過去,對方臉上頓時鮮血直流。之後王總就把『小偉』拉走了。」服務員小美在接受詢問時將當時的情況還原地十分「詳細」,小麗和殷某的證詞也與她高度一致。

案發後,胡某因堅持稱自己動手傷害了被害人而被刑拘,進入刑事案件審查程序。

在審查起訴期間,檢察官細細琢磨案情,疑竇叢生。雙方對於誰是施暴者的關鍵事實的陳述大相逕庭:朱先生說他的傷勢是王某一人造成,且當時包廂內的女服務員已經離開,胡某是他被打傷後才被叫進包房的,而犯罪嫌疑人一方則堅稱胡某在朱先生受傷前就自己衝進了包房後對其施暴。另外,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言詞證據間在很多細節上有出入,與中立證人的證詞也存在矛盾,該KTV也無法提供案發當晚的監控錄像。

承辦檢察官將案件的疑點向該院檢委會作了彙報。該院檢委會經經研判後認為,本案極有可能是一起「頂包案」,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應當對王某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採納了意見,隨即立案。

是誰動的手?檢察官抽絲剝繭發現疑點

王某故意傷害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檢察官進一步詢問了被害人、雙方證人、中立證人,發現越來越多不合理之處。

首先,犯罪嫌疑人一方人員對於事發過程的描述高度一致,尤其是對於王某拿過煙灰缸又被人打掉這一過程敘述得尤為詳細,但是卻沒有一個人能說出煙灰缸是被何人打掉的,且在其他細節上相互矛盾,甚至出現同一個人的數次口供前後不一。例如,證人小麗曾在證言中稱案發當晚包房內的客人她都不認識,也記不清長相,但其在辨認筆錄(辨認時距離案發已有5個多月)中卻認出了被害人朱先生及其朋友。再如,王某稱事發後他曾讓殷某處理相關事宜,殷某則稱王某當時打了個招呼就帶著胡某離開了。此外,關於案發時KTV包廂里的人員、期間是否有外人進入、殷某等人到達包廂的順序等細節均有反覆且無法相互印證。

其次,犯罪嫌疑人一方口供與中立證人證詞不一。當晚,曾有客人何先生聽到動靜後,出於好奇推門進入事發包廂,雖然很快被推出門外,但他還是能描述出當時的情況:「朱先生面部出血,看到KTV老闆王某手上拿著『傢伙』,卻沒見到其他人手上有物品。」儘管沒有看到打架的過程,但是他對包廂內、包廂門口環境、人員的描述均和被害人一方較為吻合,而與犯罪嫌疑人一方存在矛盾。例如,何先生聲稱當時包廂內並未有女性,但小麗卻說自己當時在包廂內目睹了全過程,殷某則稱自己和其他圍觀人員將包廂大門堵死,不可能再有人進入。

再次,若按嫌疑人一方證人的說法,包房內朱先生三人對峙王某、胡某,那麼朱先生的兩位朋友為何沒有保護或者幫助朱先生的行為,從而導致朱先生重傷的結果發生,這也不合邏輯

另外,嫌疑人一方作為KTV的經營管理者,在發生暴力衝突的情況下,不勸阻、不管理卻只是觀望,甚至嫌疑人一方還稱朱先生等人離開前為了泄憤將包廂內設施破壞,但嫌疑人一方卻未報警也未固定現場證據,顯然有違常理。同時,王某及胡某、殷某均沒有通過測謊。

該院檢委會討論決定,被害方的陳述可以相互印證,也可以與中立證人證詞印證,而犯罪嫌疑人一方證詞與中立證人不符,相互之間存在矛盾,部分與常理不符,應採信被害方證詞,應當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王某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王某被提起公訴,但直到法庭審理階段,他仍然拒不認罪,態度囂張有恃無恐,甚至企圖用脅迫的方式干擾證人(為朱先生開具驗傷單的醫生)作證,且不接受嘉定檢察院的訓誡。中立證人未目擊完整經過,殷某、胡某仍然堅持之前的陳述,本案的關鍵證人、KTV服務員小美和小麗在案發後不久就辭職回了老家,聯繫不上。種種問題之下,如何夯實證據基礎、找到關鍵證人、突破攻守同盟是打贏這場「庭審戰役」的關鍵。

庭審對抗激烈 公檢合力補充證據絕不含糊

本案共經歷四次庭審。該案第一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迴避案件事實,反覆糾纏於被害人的傷勢鑑定,並提出醫治中發生二次傷害的質疑,以否認本案重傷結果的認定。而被害人則情緒激動,在回答法庭的提問時數次哽咽。面對出現的新情況,承辦檢察官在庭後立即開展了大量的補偵工作,進一步核查了被害人的就診過程,調取了被害人所有的就醫資料,並諮詢了相關醫學專家,完善基礎證據體系。在之後的庭審中,檢察官調整了庭審策略,重新設計發問提綱,再次對證據進行網格化梳理,圍繞爭議焦點完善舉證質證提綱。

第二次庭審中,案件的鑑定人出庭。在公訴人發問環節,鑑定人根據提問,科學客觀地將傷情鑑定依據、方法、規定及結論逐一向法庭進行闡述,有力回擊了辯護人反覆糾纏的「二次傷害說」,取得了很好的庭審效果。此時的王某不似之前那般囂張篤定,並在後來的庭審中增加了一名辯護人。

承辦檢察官絲毫不敢放鬆,在積極準備庭審的同時,與公安機關積極配合尋找案件突破口,幾經周折找到了早已回老家結婚生子的關鍵證人小美和小麗,終於在第四次庭審之前,拿到了她們的真實證詞。小美和小麗案發時並未在包間內,也不知道打人者是誰,只知道在這之後,老闆王某數次與她們二人和殷某「談話」,「教」他們在做筆錄時,告訴警方打人者是胡某,並稱胡某本人到時也會承認。她們當時作為員工,不敢違背老闆的意思,雖然不清楚真相,但還是照辦了。

第四次庭審現場,兩份關鍵證人「直指王某指使其作偽證」的證詞更是一下子擊潰了王某的心理防線,他再沒了之前囂張的氣焰,最終認罪服法。

2019年1月31日,王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依法追訴,別以為作偽證「不是大事」

王某認罪服法,為其作偽證的殷某和頂包的胡某也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嘉定區人民檢察院對二人進行追訴,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殷某某很快被傳喚到案,其到案後還曾負隅頑抗,拒不承認作偽證,直到知道了王某的判決結果才坦白真相,原來在案發當天輪休,他根本不在現場,所述一切均為王某指使。

而胡某則在王某被判刑後不知所蹤,但也無法逍遙法外,公安機關立即上網追逃。胡某終是抵不過內心煎熬,2019年6月24日,他在上海火車站主動向巡邏民警投案自首。再次面對鐵窗,胡某泣不成聲,逐一坦白:案發當天,他在家中休息,接到老闆王某電話趕到KTV的時候,現場已是一片狼藉,朱先生也已經受傷了,他當時連忙將王某拉走。當警方立案後,王某卻提出要他去頂罪並承諾好處。一面是對法律的無知,一面是對老闆的盲從,他答應了。

殷某和胡某在刑事活動中作虛假證明,意圖隱匿罪犯,嚴重擾亂了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其行為構成偽證罪。2019年8月,經嘉定檢察院起訴,殷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胡某某也於近日被起訴至法院,等待審判。

法條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說法:

法律是莊嚴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提供真實的證詞是公民的義務。

「作偽證」並不是他們所以為的「只是幫老闆的忙,不是什麼大事」。因為他們無視法律、實施的諸多例如頂包、串供、作偽證等干擾司法程序的行為,使得案件辦理長達三年多,浪費了大量司法資源,漫長的訴訟期也給被害人的身心帶來傷害,而顛倒是非黑白,意圖幫助他人逃脫法律制裁的行為也讓他們自己狠狠跌了個跟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