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說「人無傷虎意,虎有害人心」,用在道路交通環節,有時候就變成「人無傷車意,車有害人心」,這樣的事情還真不少見。最近幾天本欄目先後接到兩位老人的諮詢,他們一個被車撞的腳踝骨折,一個被車撞的手腕骨折,在與兩位老人聊起理賠的事情時,他們的心情簡直就是,恨不得自己直接被撞殘算了。因為這樣的小傷理起賠來真的是惹一肚子氣,還大費周折。
原來,事故發生後,兩名肇事司機的表現一模一樣,都是把老人送到醫院後,就把事情推給了保險公司,既不上門道歉,也不打電話問候,讓老人非常生氣。
比如一名老人按照醫生囑咐,聘請了一名保姆進行護理。護理費是每天150元,護理期是4個月。但是保險公司只同意按照一天100元支付護理費,而且只支付3個月。老人拿出證據和保險公司理論,保險公司的答覆是,我們就是這樣的規定,您如果不滿意可以找肇事司機繼續索賠,如果要不來,可以訴訟,法院判多少,我們給多少。最可氣的是,保險公司還拿出相關法律依據,來證明自己行為的正當性。
依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老人拿出相關規定繼續理論的時候,保險公司解釋說:護理標準分成四種,特級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三級護理,每種標準護理費是不一樣的。現在您就是一般的骨折,不會致殘,所以我們只能參照三級護理標準支付護理費,也就是一天100元。俗話說,傷筋動骨一百天,我們參照一般的恢復周期,也就支付3個月的護理費。至於您提出的一天150元,四個月的護理期,明顯過高,我們不能同意。
保險公司說得是有理有節,可就是那麼冷冰冰的。實際上保險公司理賠部門應該有查清事實的責任,對傷者的傷情、病歷、醫囑、聘請保姆的發票等事項進行審查後,按照實際的情況支付保險費。
如果按照老人實際支出的護理費來計算,一天150元,40天的護理費就是6000元。如果按照保險公司的標準來計算,一天100元,30天的護理費是3000元,中間的給付差是3000元。老人如果不服就意味著為了這3000元,要去法院立案、開庭、鑑定、再開庭、等待判決,一套法律程序走下來基本已經是3個月後的事情了,再加上鑑定費2000多元,受傷的老人也要在心裡掂量掂量。而保險公司有專門的法務部門,反正雇來的員工是專門打官司的,保險公司一點也不擔心成本問題,也沒有心理負擔。傷者一旦放棄了起訴,這3000元就省了下來,成了保險公司的利潤。雖然說,保險公司也要生存,在商言商,可這樣的做法卻讓那些傷者寒心。
我們再來聊聊兩位老人都想要精神撫慰金的事情,這筆費用就是我們平常說的精神損失費。兩位老人稱,骨折後,給自己帶來了身體上的疼痛,另外不能下地、出門、做家務、帶孩子,還拖累了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壓力,所以想要精神損失費。殘酷的現實是,兩位老人僅僅是骨折,不會被鑑定為殘疾,保險公司是不同意支付精神撫慰金。而且,我國的精神撫慰金制度從誕生那一天起就非常羸弱。 一般來說,在侵權責任中,構成十級傷殘才給5000元,死亡才能給到5萬元,只有極特殊情況,才能拿到10萬元。 按照這樣的比例計算,如果不致殘,是很難拿到精神撫慰金的,退一步來說,就算是法院判保險公司支付幾千元的撫慰金,也只能是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意義。因為我國的侵權責任,原則上是填平原則,就是經濟損失多少,賠付多少。
兩位老人的遭遇,讓小編也很無奈。萬幸的是,傷者可以恢復,日後對生活影響不大,糾結的是,司機和保險公司態度的冷漠。面對這樣的事情,傷者要有心理準備,積極進行協商,爭取調解解決問題。對於肇事司機,要從道德方面進行約束,對於保險公司,只能說希望少一些冷漠,多一些關心,畢竟這樣的操作,時間久了,毀的是自己的口碑,砸的也是自己的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