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志超案」再審宣判,宣告張志超無罪。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撤銷原審判決。張志超的同學王廣超也被改判無罪。
張志超
張志超今年31歲,獲刑前是山東臨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長。2005年2月,他被警方認為在教學樓洗刷間強姦並殺死一名同校女生。次年,山東臨沂中院以強姦罪判處他無期徒刑。他的同學王廣超因「虛假證言、包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如今,遭羈押近15年的張志超終獲自由。而團結妹也了解到,為「張志超案」不遺餘力奔波6年之久的代理律師、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遜,還是一位民革黨員,是北京豐臺民革黨員之家負責人。他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張志超案能夠在山東省平反,可以說冤案平反的法治進程又進了一步。
李遜表示,身為一名民革黨員,就要時刻不忘愛國愛民、積極為社會服務的使命,不僅要努力發揮民革優勢,做到參政議政、建言獻策,更要以實際行動服務普通大眾。
「上學時就決心做一名好律師,如今作為一名律所主任,擔負著更大的責任,要引領更多同事成為好律師。」李遜告訴記者,在民革精神的指引下,會繼續緊密結合自身職業特點,致力於扶困救弱,充分實現律師的社會價值。
張志超和代理律師李遜(右一)
案情回顧
2005年1月10日,山東省臨沭縣第二中學分校一名女生突然失蹤。一個月後,2月11日14時04分,該校一名老師報案稱:「宿管科工作人員在校內打掃衛生時,在教學樓西側三樓一停用的廁所內發現一具屍體。」
接警後,臨沭縣公安局分別報告市公安局、縣政法委,並會同縣檢察院趕赴現場,認定此屍體是已失蹤一個多月的女生高某。根據該校高一學生楊某振和王某波等人的證詞,警方認為該校學生張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
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第二中學分校
2006年3月6日,臨沂中院判決:「張志超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1年,張志超在與母親馬玉萍的一次會見中突然開口喊冤,稱自己遭到刑訊逼供。從此,馬玉萍開始為兒子四處申訴。
2012年3月19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
2012年11月1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
2014年,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不予提起抗訴。
2016年4月15日,山東省檢察院告知馬玉萍,因案情重大複雜,複查延期3個月。7月中旬,複查再次延期。
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於2016年4月25日、2016年12月13日和2017年5月2日通過遠程接訪系統進行了3次視頻接訪,在了解了張志超的案情後,最高法正式立案審查。
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張志超案」,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2018年2月8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一案再審,隨後分別在2018年5月、2018年8月、2018年11月、2019年2月、2019年5月、2019年8月,連續六次對該案延長審限。
2019年12月5日,「張志超案」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不公開審理,經過4個多小時的審理,出庭的檢察員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方提出疑罪從無,但法院未當庭宣判。
2020年1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法庭對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一案再審宣判,改判張志超無罪。
李遜免費代理「張志超案」
李遜和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殿學成為「張志超案」的代理律師,緣起於6年前。
2014年,張志超的母親馬玉萍找到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遜。李遜記得,那天馬玉萍沒有預約,直接衝到辦公室,求他救救兒子,李遜看過材料後,決定代理此案。
馬玉萍同樣對那一天印象深刻,她回憶說,如果當天不是律師決定接案,她已決定從北京的高樓一躍而下。「我就連兒子都不要了,不能過了。」
而讓馬玉萍更意想不到的是,李遜和王殿學不僅接下了案子,還決定免費代理該案,這給了馬玉萍巨大的支持。
對此,李遜表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我要用自己的行動證明律師在參與建設這一法治體系時應該且能夠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師不應等同於商人,不能以經濟收入來衡量律師對社會的貢獻。律師應該是公平正義的使者,履行社會責任是律師的重要使命。弱勢群體往往無力承擔維權費用,通過法律援助來幫助弱勢群體維權可以使困難群眾在每一次法律援助中感受到司法溫暖。」 李遜說。
談及張志超當年未上訴的原因時,李遜介紹,案件宣判時,張志超不滿17歲,心理素質很不成熟。加之法院未按未成年人的審理方式審理該案,造成張志超心理有很大壓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張志超覺得這個鍋不能替別人背,這才提出了申訴。
李遜、王殿學認為,該案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錯案,因為原審判決的證據並不紮實: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DNA實驗室曾在2018年作出的一份鑑定書,這份鑑定書證明死者的屍體上沒有被告人張志超的任何DNA生物痕跡;同案以包庇罪被判三年的王某某多次表示,口供是在辦案民警的誘導下形成的,口供稱「張志超告訴我他殺人了,讓我幫忙看守廁所」等;幾位證人也證實,事發當天早上,張志超曾在操場跑早操,根本沒有作案時間;現場血跡等沒有進行鑑定;偵查存在嚴重的程序問題——案發時,張志超不滿16歲,訊問時無監護人在場……
如今,近9年的奔波終於有了結果。1月13日9時40分許,張志超和李遜、王殿學及母親馬玉萍等人依次走出法庭,法庭外的馬玉萍泣不成聲,拉著兒子要給曾經報道過該案的媒體記者下跪以表示感謝,被眾人及時勸阻。
李遜(右)與張志超母親馬玉萍。
張志超說,聽到法庭宣判他無罪時,心裡非常激動,多年的石頭終於放下了。他說,沒有母親多年堅持不懈地申訴,沒有李遜、王殿學兩位律師的大力幫助,沒有媒體的長期關注,沒有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的公正調查和審判,他的案子不可能這麼快平反,他也不可能這麼快無罪釋放,他要對所有幫助他、關注他的人表示最誠摯的感謝。
接下來,李遜還考慮給張志超申請國家賠償。李遜表示,這也是非常困惑律師團隊的一個問題。他說:「張志超在高一的時候被羈押,現在羈押了十多年,這是人生最好的一段時光,怎麼用金錢去衡量?」
李遜:我希望「張志超案」能走入中學生法律教育課堂
談及「張志超案」,李遜表示,張志超案能夠在山東省平反,可以說冤案平反的法治進程又進了一步。
李遜同時也在思考,一個未成年人,如果被列為一個偵查對象,面臨刑事指控的情況下,應該如何保護自己?如何落實刑事訴訟法關於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規定?
「我希望張志超的案件能走入中學生的法律教育課堂。」李遜表示,刑事訴訟法和其司法解釋,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都已詳盡保護了未成年人的相關權益。但如何把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相關規定落實到實際偵查、起訴、審判環節中去?還需各方面進一步努力。
「我認為法律是公正的,但是法律設置的所有監督機制,不能被人為在施行過程中進行篡改。」李遜說。
「程序正義才能保證實體正義。我希望相關司法機構工作人員能將來在程序正義這方面去多做工作,多做努力,才能保證實體正義的實現。」李遜說。
李遜表示:
張志超案最終宣判無罪,眾望所歸,彰顯法治進步,但我們又不希望出現下一個張志超案。回首張志超案的整個訴訟過程,拋下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後山東省檢察院和山東省法院聯動複查張志超案不說,單說張志超案在2005年初案發時公、檢、法、辯各方的表現,可以非常容易地看出這一冤案是如何釀成的。
在公安偵查階段,逼供、指供明顯,張志超及王廣超的口供前後矛盾,張志超對於是否完成了強姦的行為前後供述不一,現場未找到任何張超的DNA痕跡,張志超的口供完全圍繞著屍檢報告及現場勘查在走,前期多次口供作出後,訊問人員才意識到被害人還是處女,於是張志超的口供又變成了帶有猥褻行為的殺人、侮辱屍體。
在檢察院批捕起訴階段,批捕環節是刑事訴訟法設置的第一道防止冤案形成的防護欄,但是臨沭縣檢察院在本案中形同虛設,而且是冤案的重要製造者。在批捕前,張志超向檢察官翻供並說明自己「不在案發現場,不認識被害人」的情況,檢察官不僅不如實記錄,還將張志超翻供的情況通知了公安機關的訊問人員,待訊問人員將張志超再收拾了一頓後,在外等待的批捕檢察官再次進入刑警隊,張志超又做了讓批捕檢察官滿意的有罪供述。公訴環節,檢察官出示證據中,對本案無法迴避的包裹屍體的編織袋及張志超不在案發現場的證人證言選擇不出示,更是讓人不齒。
在審判階段,縱觀本案的副卷,合議庭走過場,承辦法官不認真,不負責,製作審理報告僅僅摘抄卷宗中各證人的供述,卻對疑點、矛盾點視而不見,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審理未成年人的規定,在本案中完全沒有落實,最終草率地得出結論,對張志超判處無期徒刑。
在辯護律師辯護階段,張志超的辯護人無辯護詞,王廣超的辯護人雖有辯護詞,但不顧會見時王廣超對辯護人反覆強調自己的口供是編造的,其未聽說過張志超殺人的事實,一直勸說王廣超只要認罪,開完庭後就可回家。兩位辯護人未認真履行辯護職責,未認真研讀卷宗,未核實相關證人證言,庭審時發表的辯護意見皆為有罪辯護,只從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認罪態度好這兩個觀點發表辯護意見,突破了刑事訴訟法防止冤案形成的最後一道關口。
最後,張志超案卷宗中出現的蓋有臨沭二中公章的臨沭二中全體師生出具的《呼籲校園安全,嚴厲處決殺人兇手》呼籲書,要求堅決處決殺人兇手張志超,不殺兇手張志超不足以平民憤等,都是顯然錯誤的。從中可以看出,不僅應在檢察機關、法院設立未成人專門機構,更要讓張志超案走進中小學,未成年人如果遇到張志超案所發生的同樣情況,成年人尚且容易在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屈服,更不要說未成年人內心的恐懼,所以,對張志案的普法宣傳,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綜合人民網、華商報、大河看法等)
本期編輯 _ 郭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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