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以案釋法】惡意敲詐「涉惡」團伙終被依法嚴懲

2019-07-26     平安吳忠

【案件回顧】

2012年以來,時任同心縣石獅鎮管委會某清真寺寺管會主任的馬某華利用上寺做禮拜的機會,經常糾集被告人買某存、付某有(村幹部)、馬某軍、王某伏等人,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以同心縣石獅鎮管委會沿台村部分村民居住和耕種的土地屬於石獅鎮管委會某村為由,組織眾人造勢,多次以要挾手段向被害人索財、採用大型機械毀壞被害人財物、破壞被害人農田和生產設施,嚴重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011年春季至2014年,先後任同心縣石獅鎮管委會麻疙瘩清真寺寺管會主任的被告人馬某儒(參與2011年1次)、馬某華以沿台村被害人馬某花、馬某龍、王某英、買某國、馬某海、馬某芳居住和耕種的土地屬於麻疙瘩村的土地為由,利用每年春耕的機會,號召當時在清真寺禮拜的人到現場去要回土地。在案發現場,被告人馬某華、馬某儒等人採取毀壞水渠里舖設的部分水泥板,造成被害人王某蘭、馬某伏受傷。在索財遭拒的情況下在馬某華指揮、付某有、買某存語言鼓動下,馬某軍駕駛裝載機將被害人幾家鋪好的水渠損壞、將4畝玉米青苗和 2.7畝苜蓿青苗推毀,將馬某海、白某雲院子門口各挖了一道深溝,將被害人馬某花家門前道路用土堵上、將兩名被害人耕地之間的地埂全部損壞並在地里亂堆,致使無法耕種,將被害人馬某芳和馬某海兩家的房門用土堵住,不讓進出,將馬某芳家的兩扇門、一眼水窯損壞,將馬某花家的大門用土堵住、將馬某花家的一個羊圈、一個廁所損壞。在被告人馬某華、付某有、買某存、王某伏等人以不出錢就要拍賣地的要挾下,被害人買某國、馬某龍出於恐懼心理先後將145000元交給馬某華、買某存。2015年5月,基於害怕各被告人再來推地鬧事,馬某海和白某雲分別支付馬某華等人 8000元。

【法院判決】

2019年4月28日,同心縣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經營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馬某華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付某有等5人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等不等刑罰。宣判後,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同年6月24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連結】

惡勢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

敲詐勒索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故意毀壞財物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生產經營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6條規定: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釋法】

本案中,馬某華經常糾集付某有、買某存、王某伏等人多次以要地或索要土地轉讓費用為名實施敲詐勒索、破壞生產經營、故意毀壞財物的犯罪行為,欺壓沿台村部分村民。進行所謂的「自力救濟」,使用大型機械推地、毀財、破壞生產經營、堵門,破壞生活設施等惡劣行徑,欺壓百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的認定標準,其行為分別觸犯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法律規定。

本案帶給人們的啟示是:法律沒有法外之地,任何人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辦事,本案中土地權屬及土地轉讓費用問題必須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途徑提起確權之訴維護合法權益,不能通過違法犯罪手段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則必將觸犯法律的高壓線,自食惡果。

來源:吳忠掃黑除惡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uc84LmwB8g2yegNDQRK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