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
「哄抬物價」 違法案例
案例(一)
2020年1月27日下午,喀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轉辦投訴稱:「有消費者在位於喀什市帕依納普路宏福花園小區的商鋪鮮鮮多麗麗果蔬店以25.8元/千克的高價購買了1.2kg西紅柿,要求進行查處」。經查實,當事人以11-11.6元/千克的價格購進的西紅柿,在1月21日-25日期間均以15.8元/千克銷售。當事人在1月26日的不同時段,將進價相同售價為15.8元/千克的西紅柿,分別提高至19.8元/千克和25.8元/千克對外銷售,價格漲幅高達63%,購銷貨差率達118%。
案例(二)
2020年1月27日,喀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喀什地區市場監管投訴舉報稱:「在位於喀什市解放北路96號會好康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以10元/個的高價銷售朝美牌防塵口罩,存在惡意哄抬物價行為,要求予以處理」。我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後立即前往當事人經營場所,通過現場詢問、查閱查驗微信二維碼收款記錄、進貨票據等方式,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以4.8元/個的價格購進200包,以10元/個的價格共銷售了170包,總計1700元,購銷差價率超過50%。當事人銷售朝美牌防塵口罩涉嫌存在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違法行為。
案例(三)
2020年1月29日,群眾投訴舉報稱:「位於喀什市新隆花苑門面的韓文明診所以25元/個的高價銷售3M-KN90摺疊式防塵口罩,以30元/個的高價銷售朝美牌防塵口罩,認為價格不合理。」經核查,當事人以20元/個(每包2個)的價格購進3M 9001 KN90 口罩20包(40個),以22元、30元的價格自行銷售了8包(16個),價格漲幅達36%,購銷貨差價率為50%。發現當事人以15元/包的價格購進的朝美牌防塵口罩40包,以20元/個銷售了28個,當日下午又擅自提價至30元/個銷售完余貨,價格漲幅達50%,購銷差價額率達100%。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現場無法提供產品相關進貨資料及檢驗報告。
案例(四)
2020年1月26日,群眾投訴稱:「位於喀什市解放北路的鴻儒偉業商貿有限公司銷售口罩存在哄抬價格行為」。經核查,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以13元/個的價格購進防護盾9001VKN95型號1000個。1月24日到貨後,以15元/個的價格銷售了850個,當日看口罩銷量好,就擅自提價至20元/個售完剩餘的150個,價格漲幅達33%,購銷價格差額率達54%。且該店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也未進行明碼標價,現場檢查時該店無法提供合法的相關銷售票據及產品檢驗報告。
案例(五)
2020年1月26日,消費者投訴舉報稱:「消費者在位於喀什市托克扎克路利農市場的喀什永康大藥房以30元/個的價格購買了摺疊式防塵口罩,認為該藥店存在惡意哄抬物價行為,要求予以處理。」我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後立即趕往現場進行核查,通過現場詢問、查閱查驗微信二維碼付款、收款記錄等方式,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以20元/個的價格購進的摺疊式防塵口罩,以30元/個的價格對外進行銷售,該口罩購銷差價率達50%。
上述五起案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構成在銷售口罩、蔬菜過程中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違法行為。
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及時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喀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6日
如大家遇到哄抬物價的現象,歡迎撥打12315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