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甘肅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發布 嚴懲欺行霸市強迫交易

2020-04-23     每日甘肅網

2019年度甘肅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發布

嚴懲欺行霸市強迫交易

每日甘肅網4月23日訊據蘭州晚報報道 4月22日,甘肅省高院向社會公布甘肅法院2019年度七起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通過發布的案例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注重依法嚴懲破壞營商環境的違法犯罪,嚴懲欺行霸市、強攬工程、哄抬物價、強迫交易、「套路貸」等破壞公平競爭的涉黑涉惡犯罪。

七起案件分別為:被告人郭某等35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被告白銀醫藥公司等單位、被告人范某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與酒泉市瀚森瑞達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景泰縣水務局與甘肅江成水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甘肅中集華駿車輛有限公司與周某、高某、毛某關聯交易損害賠償糾紛案;甘肅省定西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與隴西縣辰宏藥業有限公司稅務行政處罰案;金昌水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南京康迪亞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江蘇和龍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執行案。

案例選登

案例一:郭某等35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11年以來,被告人郭某為獲取客車運營利益,強迫他人合股經營,又籠絡吳某、葛某等人在平涼汽車東站及周邊巡邏,成立「地下執法隊」。2012年8月之後,為實現其非法目的,郭某又先後註冊成立四家營業性公司,以公司為掩護,陸續招納任某、甘某等18人作為經理或員工分別安置於公司內部,從事非法活動。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對平涼至銀川線路上的客車非法統一管理,強行收取服務費;同時,還存在非法向他人高息放貸,長期開設賭場,借公司之名將非法債務合法化,獲取經濟利益200餘萬元。為追討賭債、高利貸,郭某親自指揮、指派任某、史某等人實施搶劫犯罪1起、非法拘禁8起、敲詐勒索6起,同時還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涉及被害人30餘人,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

2019年5月24日,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被告人郭某等35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郭某等人被依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一年至管制不等的刑罰。二審平涼中院維持原判。

案例二:白銀醫藥公司等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被告人范某、夏某於2014年12月25日與白銀醫藥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有生簽訂承包經營協議書,以第一年交納承包費75萬元,以後每年遞增10萬元的價格,將該公司醫藥批發經營權和管理權承包經營五年。2015年1月15日,經白銀醫藥公司董事會決定並向所屬各部門、各零售門市部下發文件通知,任命夏某為公司總經理,范某為公司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二人承包經營白銀醫藥公司後,為牟取非法利益,由范某提出並經夏某同意,於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間,范先後聯繫被告單位弘盛醫藥、洞庭醫藥、益盛康藥業、肥東醫藥、華源醫藥及另案處理的力美藥業、美健醫藥等單位和個人,以白銀醫藥公司名義,向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565張,價稅合計6335萬餘元,其中稅額920萬餘元,讓他人為白銀醫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63張,價稅合計2811萬餘元,其中稅額403萬餘元,從中非法獲利。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范某、夏某違背公司意志,為謀取個人利益,私自以白銀醫藥公司名義實施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行為,符合自然人犯罪的特徵,不應以單位犯罪論處。宣告白銀醫藥公司無罪,並對涉案的其他單位和被告人分別判處罰金和有期徒刑。

宣判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以原判認定白銀市醫藥公司無罪為由提出抗訴。

經省高院二審審理,認為:1.白銀醫藥公司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2.白銀醫藥公司沒有非法獲利。故不應以單位犯罪論處。在審理過程中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撤回抗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意檢察院撤回抗訴。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tad3pnEBnkjnB-0zqc9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