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縣全域內禁售禁燃煙花爆竹

2019-12-09   智慧封丘

封丘縣人民政府

關於禁售禁燃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號),遏制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空氣品質的影響,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新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縣政府決定在全縣範圍內全面禁售禁燃煙花爆竹,現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燃範圍

封丘縣全域。

二、禁售禁燃內容

禁售禁燃區域內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三、禁售禁燃要求

(一)禁售禁燃煙花爆竹採取「政府組織、部門聯動、基層實施、社會參與」的方式,依法管理。

(二)各鄉鎮政府、村(居)委員會、居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要全面加強禁售禁燃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引導、督促和管理工作。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公安、交通運輸、供銷等部門要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全面落實禁售禁燃煙花爆竹責任。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及各類企業、學校要廣泛宣傳教育,引導人民群眾移風易俗,自覺維護法律法規,做藍天白雲的守護者。

(三)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經由道路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本通告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原《封丘縣人民政府關於縣城建成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封政文〔2017〕3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2019年12月2日

監製丨周玉廷 審核丨賈自旺 編輯丨朱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