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中第三十七條做了明確的規定「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出租,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償還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因此商品房在抵押後是可以銷售的。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 不過對於購房者來說,存在的風險就是開發商到期不能還款銀行行使抵押權時,地上的建築會一起拍賣。
擴展資料: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
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
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以財產作為償債的保證。
鄭觀應 《盛世危言·銀行上》:"聞 英 商滙豐銀行……雖有華商股份,不與華商往來,即有殷實 華 商股票,亦不抵押。" 何香凝 《孫中山與廖仲愷》:" 孫先生 在 上海 的住房,也曾作過兩次抵押,借若干款項作為軍費。" 曹禺 《日出》第二幕:"哦,他還問我銀行所有的房地產是不是都已經抵押出去了!"
所謂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參考資料:百科-房產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