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丈夫」人設崩塌,妻子如何保住屬於自己的財產?

2020-01-26     TV法律微服務

兩個陌生的人從相識到相戀,是一件甜蜜加浪漫的事情,然而婚姻卻是非常現實的生活,戀愛是一種花前月下的享受,婚姻則是柴米油鹽的艱辛與煎熬。婚姻並不僅僅是兩個人的事情,在結婚後的生活中,從小生你養你的父母也是生活中的一部分,可是不管怎麼說,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婚姻畢竟是一個人一生中對自己的一種責任。

今天,走進我們演播室的李女士,與自己的先生戀愛長跑多年,終於有情人終成眷屬,然而現實生活的林林總總卻讓這段婚姻變得不堪一擊。面對無法挽回的感情,李女士應該如何保住自己的財產呢?BTV科教頻道《律師幫幫忙》的節目中,王芸律師和蔣松律師將幫李女士直面離婚時財產的分割問題。

案例回顧

李女士和她的愛人,可以說是一對少年夫妻,他們相識於微時,當年相戀的時候一個16歲,一個19歲。

李女士家境殷實而丈夫的家境並不富裕,兩人戀愛多年,李女士的父親終於同意了他們的婚事。婚後,李女士的丈夫事業蒸蒸日上,兩個孩子也相繼出生,小家庭的生活美滿幸福。此時,一心相夫教子的李女士,做出了一個重要的選擇。

2016年,考慮到未來的發展,李女士帶著公公、婆婆還有兩個孩子選擇出國生活,而李女士的丈夫則獨自留在國內打拚。本以為丈夫會很快來和自己團聚,但是始料未及的是,就在她出國後不久,丈夫的事業突然進入了「嚴冬期」。

2017年,李女士突然得到消息,丈夫因為一件事情,需要大筆的資金才能獲得對方的諒解,於是李女士的丈夫在沒有取得李女士同意的情況下,將位於石景山的房子出售了。而失去國內的房產之後,兩人的矛盾也逐漸顯現,甚至李女士的丈夫還動手打了自己的妻子,這讓李女士對這段婚姻失望之極。

李女士和丈夫婚後購置的這套房子,首付款是將李女士家位於西城區的一套房子賣掉之後,又由李女士的父母添了一部分錢才購買的。而丈夫在將這套價值800多萬的房產出售之後,僅僅給了李女士140萬元,對此李女士表示非常的不滿。對於購房時,李女士父母所出的這筆錢,是否可以算做對他們夫妻共同的贈與呢?李女士的合法權益該如何維護呢?讓我們看看律師怎麼說。

律師支招

在了解了李女士的情況後,王芸律師表示,李女士與丈夫的矛盾,不僅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轉移、隱匿的問題,還有可能涉及到家庭暴力。

李女士與丈夫婚內的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這套房產,如果是進行出售的話,應該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才有效,根據李女士的講述獲知,她丈夫可能涉嫌通過偽造簽字或者是偽造證據的形式達到了將房屋出售的目的,這種方式肯定是不合理的。 另外一點值得關注的是,房子出售所得房款是800多萬元,而李女士只收到了140萬元,剩餘房款的去向李女士均沒有掌握。因此需要在李女士提起訴訟後,申請由法院調取相關證據,對丈夫的資金往來及相關銀行帳號的流水進行查看,在找到錢的去向之後才能進行相應的分割。如果丈夫涉及到隱藏、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那麼他可以少分或者是最大限度的少分。

最後,王芸律師建議李女士,在有法律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對丈夫名下的財產進行保全,以確保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蔣松律師認為,李女士的案件涉及到婚前個人財產,以及結婚後李女士的個人財產轉化成共同財產或者說仍然是個人財產的法律關係。

李女士的事情,實際上在中國的家庭中是非常典型的案例。父母心目中,子女結婚問題是頭等大事,尤其是對於經濟條件比較好的父母。自然會心甘情願的為了孩子的婚事花費一定的金錢,希望給孩子們日後的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礎。

然而,小兩口的生活一旦出現分歧,出現矛盾,最終走向分手的時候,父母出資的很多錢就會面臨說不清楚的局面。《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所以父母出錢給孩子買房,屬於贈與行為,一般不能再要回來。但是,在法律的術語裡,和贈與非常接近的還有一個詞,那就是「資助」。

購房的行為是在李女士與丈夫婚後發生的,需要明確的是,李女士的父母在購房的房款當中一共出資多少,目前來看雙方在購房出資方面,還是有不同意見的。所以蔣松律師認為,李女士最應該做的就是搜集相應證據,儘快起訴,明確自己的出資份額,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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