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濟南法院依法對9起90人涉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宣判: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李鯤鵬等3起26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上訴人任金玉等4人惡勢力犯罪案分別作出二審宣判;
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惠明等9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被告人曹江浩等25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作出一審宣判;
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進等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作出一審宣判;
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陸靖宇等10人惡勢力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李鯤鵬等3起26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作出二審宣判
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李鯤鵬為謀取巨額非法利益,組織成立了「天鵬商會」「天晟金融」等組織,多次利用該組織假借民間借貸之名,簽訂虛假借款協議、肆意認定借貸違約並脅迫逼債,謀取非法利益。該組織逐步形成了以李鯤鵬、王宏鵬、陳上帥為組織者、領導者,劉浩、孫志勇、汪洋、李傳鑫、張傳福等人為骨幹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山東省各市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詐騙、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搶劫等刑事犯罪219起,違法行為19起。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快速放款、低利息、無抵押為誘餌,通過中介介紹、網絡推廣、發放廣告等方式吸引16至28歲之間無經濟來源或者經濟尚未完全獨立、易上當受騙的職業院校在校學生或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群體借款。
該組織利用自身的威懾力以及借款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保證金」「上門費」「中介費」等虛假名義誘騙、逼迫借款人簽訂明顯超過本金的虛假借款協議,對借款人進行拍照、錄像,以製造虛假給付事實,並強迫部分借款人將借款用途寫為「打胎」、「給女友打胎」、「看病」等隱私事由。
該組織設置苛刻的履約期限和條件,故意製造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當借款人無力償還時,誘騙、逼迫借款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款協議並惡意壘高借款金額,指使催討人員使用毆打、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採取在借款人家門口放鞭炮、喊高音喇叭、噴侮辱性文字、揚言給借款人家裡送花圈等暴力、威脅和「軟暴力」手段,向借款人及其親屬「索債」,通過「套路貸」方式放款近五百萬元,通過簽訂虛高借款協議或合同違法所得兩千餘萬元。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以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搶劫罪
,數罪併罰進行判處:
判處李鯤鵬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判處王宏鵬有期徒刑二十四年,
判處陳上帥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並均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其餘25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兩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同時對黃薇等4名與本案有關的被告人,分別以敲詐勒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窩藏罪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宣判後,李鯤鵬等10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任金玉等4人惡勢力犯罪案作出二審宣判
2017年至2018年,上訴人任金玉、任福紅、任維強、任緒玉等人,為非作惡,採取堵路、停工等手段,在濱萊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施工期間多次實施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其中,被告人任金玉、任福紅、任維強、任緒玉採取堵路、停工等方式,強行承攬濱萊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二次。
被告人任金玉、任福紅、任維強交叉結夥,採取堵路、停工等方式阻撓濱萊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部分工地施工六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任金玉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對被告人任福紅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對告人任維強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任緒玉以強迫交易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四年不等,並分別並處罰金。
宣判後,任金玉等4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惠明等9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
自2005年開始,被告人
劉惠明
在濟南市章丘區刁鎮進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2007年以來,劉惠明為在刁鎮一帶建築工程市場擴大勢力,稱霸一方,獲取經濟利益,網羅大量刑滿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通過有組織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搶劫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不斷擴大勢力和社會影響,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劉惠明為組織領導者,
以被告人袁乃強、程都、李豹、侯樹桐、田勇
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
李昆朋、李昌、李彬
為一般參加者的人數較多的層級結構明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被告人劉惠明利用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違法犯罪活動以及發放高利貸、爭搶建築工程工地等方式大肆聚斂錢財,十餘年間,聚斂幾千萬巨額資產。劉惠明通過發放工資、購買衣物、提供交通工具和食宿費用以及在組織成員出事後,代組織成員平息事端、提供醫療費、出資賠償等方式為該組織的運行、發展提供經濟支撐。
2007年以來,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劉惠明的組織、指揮、領導下,為達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使用刀具、棍棒等兇器,採取暴力、「軟暴力」的手段,打擊排擠他人、強行給他人送砂石料並肆意定價,發放高利貸,逼討債務,破壞他人工廠、超市的正常生產經營,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手段公然對抗公權力,在當地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先後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迫交易、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搶劫、敲詐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違法犯罪活動24起。
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併罰,判處劉惠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併罰,判處袁乃強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六十萬元;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程都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一百七十萬元;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數罪併罰,判處李豹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八十萬元;
對侯樹桐等其餘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零六個月至二年不等,並相應判處罰金。
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曹江浩等25人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
自2017年5月以來,
以被告人曹江浩為首
,
被告人黃際發、焦念秋、胡鑫濤、田冰、袁余涵
為主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先後與
被告人於建軍、於錦權、栗士林、魏冬冬、周慶遠、孫波、孫潤發、范旭、高兆恆、王子劍、張忠勛、魯鵬、李雲雷、張壽長、張志鴻、張輝、韓智強、邢超、韓錦華等
惡勢力集團其他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在濟南市章丘區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自2017年5月份以來,該犯罪集團在章丘區多地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定借貸或「變相借貸」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肆意認定違約、製造資金走帳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為向借款人討要「高利貸」、「保證金」、「違約金」等虛假債務,該犯罪集團成員對借款人採取油漆噴字、張貼尋人啟事、擺放花圈、非法拘禁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實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33起,實施犯罪集團外的違法犯罪活動3起,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章丘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曹江浩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黃際發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焦念秋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胡鑫濤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對其餘21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八個月不等,並相應判處罰金。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金憲正等5人惡勢力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
2006年10月,濟南瑞豐餐飲有限公司租賃濟南森林公園管理處一樓房,用於經營7天連鎖酒店及其他企業,租賃期至2015年3月31日,合同到期準備繼續承租並續交了租金。但是,在濟南森林公園管理處對該樓進行房屋租賃招標過程中,時任濟南市槐蔭區後屯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竇士剛(另案處理)通過非法手段使自己經營的山東愛嬰投資有限公司中標,濟南森林公園管理處與竇士剛約定房屋裝修從2016年3月3日開始。
竇士剛為了早日使用房屋,指使被告人金憲正找人將正常經營的7天連鎖酒店清出。
被告人馬在岐、金越、馬沖跟隨呂鵬鳴到7天連鎖酒店驅趕酒店客人及工作人員,阻止酒店正常經營。在金憲正的指使下繼續實施恐嚇、攔截、滋擾、任意損毀、強拿硬要等行為,造成酒店經營不能正常進行直至酒店物品被全部搬離。後上述物品不知去向。經濟南市槐蔭區價格認證中心對酒店被搬走的電視機、空調、電腦進行鑑定,價值共計64 381元。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金憲正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與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原判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保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六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呂鵬鳴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馬在岐、馬沖、金越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進等11人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
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張進等人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收取考察費、首期利息等名目,逼迫、誘騙借款人簽訂虛高的借貸協議,逼迫、誘騙擔保人簽訂變相借貸協議。
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敲詐勒索犯罪15起,涉案金額32萬餘元,實施非法拘禁犯罪2起,實施尋釁滋事犯罪4起,實施詐騙犯罪1起,涉案金額34000餘元。
被害人無力償還後,通過在家中賴著不走、噴字、語言威脅等方式進行滋擾和恐嚇,迫使被害人償還遠高於本金的錢款或通過毆打、恐嚇等手段逼迫被害人簽訂虛假「借條」,以達到虛增債務的目的,或在本金已足額償還的情況下,以違約金等名義向擔保人、借款人重複索要「債務」,或採用隱瞞他人已還款的事實,騙取被害人財物,或非法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或到被害人家中通過謾罵、噴字、堵鎖眼、擺花圈等方式進行滋攏等。形成了以張進為首要分子,以張鑫、吳德起、韋忠勇、潘振傑、崔紀鋒、于濤為積極參加者,以蘇將偉、邢玉慶、燕相富為一般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張進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九萬元;
被告人張鑫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對吳德起等其餘9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並相應判處罰金。
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陸靖宇等10人惡勢力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
2015年以來,被告人陸靖宇以套路貸的方式,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自己或通過本案其他被告人介紹,以提前扣息、收取考察費等名義讓被害人書寫高於實際借款數額的借條,通過虛增借貸金額、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
在索要錢款過程中,先後糾集被告人亓健、王超、陳勇發、張成志、劉華清、亓召傑、桑子鑫、董俊傑等人,通過採用言語威脅、恐嚇、糾纏滋擾、噴漆塗字、暴力毆打、非法拘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納違約罰款或虛打借條以堆高債務,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係人高額討債、重複追債,索要遠高於實際借款金額的錢款和房產,敲詐勒索財物,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形成了以陸靖宇為糾集者,以亓健、王超、陳勇發、張成志、劉華清、亓召傑、桑子鑫、董俊傑為成員的惡勢力,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勒索被害人及其親屬錢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被告人陸靖宇在向被害人李某某索款過程中安排被告人亓健、王超先後糾集被告人劉華清、亓召傑、桑子鑫、董俊傑、郭天勝等人非法拘禁李某某,被告人亓健、劉華清、亓召傑在拘禁被害人期間,違背被害人的意志,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
被告人陸靖宇向被害人呂某放貸後糾集被告人陳勇發、張成志在向被害人索款過程中非法拘禁呂某。
2017年10月21日下午14時30分許,被告人郭天勝等人對被害人王某實施毆打,致王某輕傷二級。
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處陸靖宇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以敲詐勒索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判處亓健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
以敲詐勒索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判處亓召傑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
以敲詐勒索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判處劉華清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
對陳勇發等其餘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對其中5名被告人並處罰金。
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濟南兩級法院共宣判一、二審黑惡勢力犯罪案件81件。
濟南兩級法院組織15次集中宣判,共宣判黑惡勢力犯罪案件63件,依法對龐允盟、李鯤鵬、劉惠明等411名涉黑涉惡被告人判處刑罰,罰金刑累計達4100餘萬元,
宣判一審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6件,李鯤鵬等28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龐允盟等24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經濟南中院二審維持原判,有力打擊、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徹底剷除了黑社會組織賴以生存的經濟的基礎。
濟南兩級法院堅決打贏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信心和決心,對加大涉黑惡及各類犯罪的打擊力度,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秩序穩定、凈化基層政權組織、保護人民安居樂業,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起到了堅強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