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在微信、微博,
為發泄個人私慾,
故意虛構事實進行發布,
你可曾考慮法律後果?
近日,涇川縣公安局所隊聯合查處一起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案,嫌疑人李某沒想到正是因為他在個人微博上發布的一條信息要承擔法律後果。
圖片來源網絡,與本文無關
2019年8月21日21時許,涇川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在網際網路上巡查發現,有人在微博上發布「其所在鄉鎮幹部吞取款項,其在反映問題過程中被毆打致傷後,多個單位層層推諉」等文字,造成了一定負面影響。
按照局主要領導指示,該局網安大隊立即聯合治安大隊、轄區派出所開展核查工作,並在第一時間落地查人,鎖定違法嫌疑人李某。
經查,李某與其父在征地拆遷、退耕還林等政策落實上提出無理要求後,個人私慾未被滿足,李某便於2019年8月21日16時,使用自己的手機編輯了上述文字,於當日21時許通過自己的新浪微博進行發布。
針對違法嫌疑人李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涇川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違法嫌疑人李某行政拘留五日。
網絡空間是公共空間,網絡社會是法治社會,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絡發布信息要審慎、客觀,利用網際網路編造、傳播謠言的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查處、打擊,絕不手軟,還全體網民一個清朗的網絡空間。
普法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
《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條第一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