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自誕生以來
就憑藉其小巧玲瓏、機動靈活受到人們的喜愛
但這幾年由電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時有發生
為進一步規範低速電動車交通安全管理
消除低速電動車交通安全隱患
記者從市交警部門獲悉,
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將在全市部署開展低速電動車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行動。
2020年12月1日起
市區(芝罘、萊山區)開展限行管理;
2021年11月30日前
我市所有縣(市、區)開展限行管理,
進一步壓縮低速電動車通行空間。
此次整治行動涉及的重點車輛包括:
行駛速度低、續航里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低,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包括老年代步車)。
整治的重點違法行為包括:
闖禁行、逆向行駛、亂停亂放、違法載人、無牌無證等。
整治措施:
整治期間,交警部門將在車站、商業中心、農貿市場、學校、醫院等低速電動車聚集區域增派警力,並加強早晚尖峰時段城市支路、街道等低速電動車集中通行道路的動態巡邏管控,採取日常查控和統一整治相結合的方式,嚴查低速電動車闖紅燈、逆向行駛、亂停亂放、無牌無證等交通違法行為。積極聯合交通、城管等有關部門,定期開展聯合執法,對查處的涉嫌非法營運車輛,移送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處理;對查處的利用低速電動車非法擺攤經營違法行為,移送城管部門依法處罰。
期間,交警部門將積極引導在用超標車輛逐步退出,對群眾已經購置的超標低速電動車,設置過渡期。即:在限行整治階段,對於查處的無牌無證低速電動車,一律暫扣車輛,能夠提供車輛合法證明的,與車主、駕駛人簽訂保證書後放行;不能提供合法證明的,依法予以扣留。過渡期後,不符合登記情形的超標電動車不得再上道路行駛,否則依法予以扣留。對依法扣留的車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進行處置。
處罰標準:
對現場查處的低速電動車違法載人、闖紅燈、逆行、亂停亂放等交通違法,依法予以處罰,並進行教育勸導。對現場查處的闖禁行交通違法,按照「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給予駕駛人罰款200元,記3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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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煙台晚報 YMG記者 史崇胤責編丨魏琳 審核丨王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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