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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幅提高疫情期間反偷私渡及防境外
疫情輸入舉報獎勵金的通告
3月30日,市指揮部發布了《莆田市關於嚴密防範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輸入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現為了進一步調動廣大群眾舉報偷私渡及境外疫情輸入等線索的積極性,決定大幅度提高疫情期間反偷私渡及防境外疫情輸入舉報獎勵金,即原《通告》中第四點「凡提供有效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查獲案件的,每起獎勵3000元人民幣;舉報3月19日以後境外入莆人員中未按規定進行集中醫學觀察的人員,經查證屬實的,每舉報1名獎勵500元」調整為「凡提供有效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查獲案件的,每起獎勵3000-30000元人民幣不等(視線索的價值而定);舉報14日內境外入莆人員中未按規定進行集中醫學觀察的人員,經查證屬實的,每舉報1名獎勵500元」。現將調整後的《莆田市關於嚴密防範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輸入的通告》正式發布,請廣泛宣傳,積極舉報,主動參與境外疫情「倒灌」防控工作。
莆田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指揮部
2020年4月4日
莆田市關於嚴密防範境外新冠肺炎
疫情輸入的通告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快速擴散蔓延,為嚴防境外疫情輸入,發動廣大群眾踴躍提供非法入境人員、組織者、參與者和未按規定落實醫學觀察、故意逃脫健康管理等人員線索,鞏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來之不易的良好局面,共同守護莆田美好的家園,根據當前防控工作需要,通告如下:
一、海上作業人員出海作業時,須做好自身防護,儘量避免接觸境外人員,防止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出海人員在海上有接觸境外船舶、人員的,在返港後應當如實申報。
二、嚴禁偷越國(邊)境,嚴禁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嚴禁協助他人偷越國(邊)境,嚴禁任何單位、個人私自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員(含我國公民、外國人)。
三、違反本通告第二條之規定的,按以下情形外理:
(一)偷越國(邊)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五)協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處二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六)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國人,協助非法入境的外國人逃避檢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處二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七)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患者偷越國(邊)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患者予以組織、運送偷越國(邊)境,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四、廣大人民群眾要積極舉報偷越國(邊)境的組織者、參與者以及非法入境人員的接收者(企業),共同維護來之不易的國內疫情防控局面。凡提供有效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查獲案件的,每起獎勵3000-30000元人民幣不等(視線索的價值而定);舉報14日內境外入莆人員中未按規定進行集中醫學觀察的人員,經查證屬實的,每舉報1名獎勵500元。同時,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對窩藏、包庇、幫助違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指揮部
2020年4月4日
來源:莆田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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