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建平:疫情災難下謠言的傳播與治理

2020-02-05     七台河檢察

疫情連同與之相伴的謠言治理,成為檢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場大考。疫情謠言類型多樣,根源複雜,傳播途徑各異,危害輕重不同,不能一概而論,因而其治理也須區別對待,科學施策。司法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時尤其要把握好兩個方面的界限:區別對待疫情之初和疫情爆發之後的謠言,區別關於疫情言論方面的善意批評、不當言論與違法、犯罪的行為界限。



人類的每一次重大災難總是伴隨著鋪天蓋地的謠言。與17年前的非典疫情一樣,武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引發的謠言甚囂塵上;但與非典疫情不同的是,此次疫情謠言以網絡謠言為主,傳播模式是人手一機的「自媒體」,網絡謠言傳播的速度之快、規模之大、影響之深、危害之巨,舉世罕見。疫情連同與之相伴的謠言治理,成為檢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場大考。疫情謠言類型多樣,根源複雜,傳播途徑各異,危害輕重不同,不能一概而論,因而其治理也須區別對待,科學施策。司法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時尤其要把握好以下兩個方面的界限。


區別對待疫情之初和疫情爆發之後的謠言


謠言的傳統定義是未經證實的信息,法律上的表述是虛假信息,都與特定信息有關。但由於重大疫情從初露端倪、漸成規模到集中爆發總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人們對此的認識也有一個從模糊到精確的過程,在疫情出現之初,這些信息總是限於很小的範圍或特定專業人士(如接診的醫生、疾控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政府決策官員),且與疫情的性質相關。


以本次武漢疫情為例,2020年1月1日,8位醫生因為在各自微信群發布了「華南水果海鮮市場確診7例SARS」或者類似表達的信息而被武漢警方予以訓誡,依據是武漢此次肺炎不是非典SARS,因而其行為屬製造傳播謠言。但事後證明,武漢肺炎的冠狀病毒與SARS冠狀病毒的基因序列相同率很高,其傳染性比SARS更強,因此從事後的觀點看,8位醫生的行為不僅不能被認定為制謠傳謠的違法行為,反而應被視為憂國憂民、利國利民的預警行為,不但無害反而有功。


由此不得不質疑「未經證實」這一謠言的本質特徵。因為在醫學或科學領域,絕大多數的發現或發明創造都經歷過一個從假設——驗證或發現——證實的過程,這是科學發展的規律。如果將「未經證實」的發現或假設都一律作為謠言加以封殺,那麼人類前進的步伐也就停止了。「未經證實」未必虛假,武漢8位醫生的遭遇提醒我們的辦案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一定要秉持審慎、寬容的立場,不僅要看其客觀行為和社會危害,還要綜合評判行為人的行為動機目的等主觀方面,不能機械辦案。


而在疫情爆發之後,對於疫情的存在及其性質已無爭議,社會上廣為流傳的謠言主要圍繞疫情本身


(如疫情感染地區、感染人數或死亡人數,疫情發展趨勢,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及疫情防控體系與能力;其方式手段或是無中生有、憑空捏造,或添油加醋、故意誇大疫情的規模與危害,或任意貶損、惡意詆毀疫情防控體系及其能力水平或具體措施,其動機目的無非或是藉機攻擊黨和政府的治理能力水平,或藉機泄憤,發泄個人不滿,或無端生事,故意製造社會恐慌,或是乘人之危,從中漁利,藉機發國難財,或是惡意競爭,詆毀商業對手,或是故意侵害公民人身財產或其他合法權益,等等。概括而言,就是顛倒黑白,造謠生事,禍國殃民,其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昭然若揭,信息的虛假面目或謠言的本質一目了然。因此,對於此類明知信息虛假仍惡意製造傳播謠言的行為應該嚴懲不貸。


區別關於疫情言論方面的善意批評、不當言論與違法、犯罪的行為界限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來勢洶洶,目前仍在擴散蔓延之中,從未經此考驗的人心中難免有焦慮和恐懼,加之目前醫學科學對疫情的成因、趨勢及其治療方案、藥物、疫苗等的認識有限、見解不一,因而具備謠言傳播的兩大條件(即議題重要性I與模糊性A,R=IxA),加之現代網絡傳播技術高度發達,各種言論充斥媒體,其中不乏謠言或不實言論。


封殺言論無疑因噎廢食,因為言論自由包括批評建議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神聖權利,也是應該全民共享的發展紅利。只要公民的言論有事實依據和正當理由,就應坦然接受。如果疫情防控一線的醫生護士、行政官員違反疫情防控工作或保密紀律在網絡或其他媒體發表不當言論,應以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為宜。對於那些故意編造、散布謠言,危害社會的,則應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根據其性質和情節輕重嚴肅處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認定和判斷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時,可以參考2013年9月18日最高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例如,編造、故意傳播上述虛假信息,致使機場、碼頭、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的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影響飛機、列車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的正常運行,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造成當地村民或者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即屬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如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導致人員擁擠踩踏,造成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縣級以上區域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或者妨害國家重大活動的舉辦和開展的,即可認定造成嚴重後果。


謠言的盛行總是與政府公共信息發布不足有密切的關聯,謠言止於智者,謠言更止於治理者的公開。治理者基於治理的職責在信息獲取、經驗技能和治理資源等方面具有相對優勢,此也意味著具有更大的責任,不僅要治少數人的身病(肺炎),更要治更多人的心病(心理恐慌),因此,政府不僅要確保重大疫情監測預警機制、干預處置機制穩定高效運行,也要確保政府信息採集和發布機制的穩定高效,及時發布疫情及其防控的相關信息,普及疫情防控的知識,這對於增強人們必勝的信心、打贏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戰役,至關重要!對於普通公民而言,重大疫情當前,作為負責任的社會成員,既要防止疫情感染蔓延,也要防止謠言肆意傳播,謹防「病從口入,禍從口(手)出」!因此,做好個人家庭預防,同時不造謠不傳謠不信謠,也是每一個普通公民為抗擊巨大疫情所作的重要貢獻。


(作者為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來源:檢察日報

文字:盧建平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nqb4EnAB3uTiws8Ksyc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