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數染血的事故,為何「攔」不住超載的貨車?

2019-10-11     看四川

10月10日,江蘇無錫高架橋發生橋面側翻事故,致3人死亡,2人受傷,現場視頻慘烈,令人唏噓。

據10月11日凌晨,無錫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微博消息,經初步分析,上跨橋側翻系運輸車輛超載所致。

而這已不是超載大貨車第一次「奪人性命」。據2016年全國人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執法檢查報告顯示,2006年至2015年,在貨車肇事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中,因超限超載引發的約占60%。有專家曾形象地將超載車輛比喻為「掠奪性命的武器,道路設施的天敵」。

事實上,治理貨車超載已是老生常談的話題,但超載大貨車這樣的「馬路殺手」卻長期以「行業潛規則」的形態存在。這背後原因何在?如何才能「堵住」超載貨車的「去路」?

一條條鮮活人命也難堵住超載之路

近年來,我國發生的一系列群死群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大多與貨車超限超載運輸有關。

就在上月22日,一輛裝載沙石的自卸低速貨車途徑湖南省湘潭市花石鎮日華街時失控,釀成了10人死亡,16人受傷的慘劇。經調查發現,事故系貨車嚴重超載,車輛經過急轉彎長下坡路段時突然剎車失靈所致。

2013年冬天,發生在成自瀘高速的慘烈事故也讓很多四川群眾記憶猶新——一輛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罐式挂車在成自瀘高速公路失控,追尾前方排行等待的18輛轎車,造成連環相撞,導致8人死亡,26人受傷。事後調查發現,肇事車輛准載28.68噸,而實載貨物竟然重達74.08噸

與無錫高架橋「側翻」事故相似,2012年8月,黑龍江哈爾濱市發生的高架橋匝道 「側滑」事故,正是因4輛貨車駛入高架橋時在上行匝道集中靠右行駛,造成上行匝道向右傾覆。事後調查發現,4輛車均存在超載的問題,超載總量竟達到了近300噸。一名事故目擊者,計程車司機談起當時的場景時,說到眼看著大橋坍塌,就像電影里的慢鏡頭一樣。

一起起血染的慘烈事故,一條條鮮活的人命,為何堵不住貨車司機「前赴後繼」的超載之路?

「你去工地看一看,目前多數運渣車都是裝得不能再裝了才上路!」「運渣車行業是按照車次算錢。超載傷車子,還會剎不住車,若有利潤空間,司機和車主根本不願意超載,希望超載的是中間人!」「你的車不超載拉30噸,他的車超載可以拉40噸,如果你是貨主,你會選誰?」這是此前四川日報記者調查採訪中,運渣車車主們向記者透露的信息。對於貨主來說,貨主們選擇拉貨多的卡車可以將利益達到最大化,有時候司機一旦拒絕發貨人超載,發貨人就會轉而選擇願意超載上路的其他司機。

物流行業競爭激烈,再加上過路費、人工費、油費等貨運成本等影響,超載能夠到來更多的收益。2017年,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局長吳德金在解讀《關於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時曾介紹,我國貨運市場開放較早,由於宏觀調控還不完善,造成供求失調,車多貨少,過剩運力擁擠在有限的貨運市場空間,導致運價降低,而運價下滑又刺激了車輛超限超載,靠超限超載來彌補損失,從而形成越超限超載運價越低,運價越低越超限超載的惡性循環。甚至在一定時期內,由於公路運價過低,使原先由鐵路或水路運輸的貨物也轉而通過公路運輸,加劇內部競爭,擾亂了運輸市場秩序。

超載真的治不了嗎?

我國很早就開始治理超限超載,從有關部委的單獨「治超」到多部委聯合行動,出台了多個強硬舉措。比如,2016年《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交通、公安部門提出「一超四罰」,即對司機、貨主、運輸企業、貨運場所經營者都要處罰。今年8月19日,多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車輛運輸車超長違法運輸行為治理的通知》明確,今後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車輛運輸車,將被吊銷其車輛營運證。

嚴防超載貨車給道路設施帶來威脅,不少部門也出台了措施。例如,成都市二環高架路全天禁止載貨汽車、大型客車、中型客車等車輛通行。而雅西高速公路部分路段也明確禁止了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車輛、車貨總高度從地面起超過4米(貨櫃車超過4.2米)的車輛、車貨總長超過18米的車輛、車貨總寬超過2.5米的車輛通行。

強硬措施有,整治力度也不小,相關事故仍然不斷,超載真的治不了嗎?對此,有業內人士建議,「像治理醉駕一樣治理貨車超載」。

據悉,醉駕入刑之後,我國《刑法修正案(九)》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和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簡稱「兩超一危」)的行為入刑,規定為危險駕駛罪,但未明確將貨車嚴重超載列為危險駕駛罪的一種形式。

2016年,交通運輸部部長李小鵬曾建議加快研究推進將貨車嚴重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列入危險駕駛罪,提高違法成本。

2017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時任河南省交通運輸廳廳長的張瓊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曾建議,修改立法,將貨運車輛嚴重超限超載運輸行為作為危險駕駛罪的一種情形。

對此,四川省律協刑事辯護協會會長袁志表示,雖然嚴重超載、超限行為對公共安全存在很大的危險,但是否如同醉駕一樣納入危險駕駛的範圍,作為刑事犯罪處理還是值得商榷。他認為,提高違法成本是一方面,但要真正治理貨車超載這樣的行業亂象,還需從根源上去探尋方法,找到貨車超載現象普遍背後的「痛點」,「不能一有問題,就想到用犯罪化來處理」。

袁志同時認為,對於一些因嚴重超載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的案件,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主觀上確知自己的行為必然導致重大事故的發生,仍舊不管不顧,持放任態度,從而導致嚴重危害後果發生的,可以考慮以「以其他方法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來定罪量刑,給這些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而置不特定公眾生命、財產安全而不顧的人更為嚴厲的懲罰,更具威懾性。

類似的案例在四川也有。

2010年,一輛超載約3倍的改裝貨車發生車禍,致6人死亡,4人重傷,7車不同程度受損。大英縣檢察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司機提起公訴。承辦檢察官表示,對司機的起訴參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的法律適用意見。

今年年初,一起故意在雅西高速逆行的案件在雅安市石棉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余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據介紹,該案是四川省首例因「高速路上逆行」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的案件。(據四川在線)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nm6Au20BMH2_cNUgbXK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