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一被告走私珊瑚入境終獲刑!

2019-08-27   欽南檢察

近日,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以走私珍貴動物罪對被告人阮某某提起公訴,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採納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及對被告人阮某某適用認罪認罰程序的量刑建議,最終判處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圖片來源於網絡)

案件回顧: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阮某某受他人僱請,駕駛一艘裝有珊瑚和魚苗的船隻從越南海域開往中國交貨,途徑中國防城港市白龍附近海域時被中國海警查獲,從阮某某駕駛的船上查獲珊瑚192株,河豚魚魚苗12800尾、清道夫魚魚苗4160尾、射水魚魚苗106尾。經鑑定,192株珊瑚中有191株屬於珊瑚蟲綱石珊瑚目珊瑚。石珊瑚屬於瀕危野生動物,是各國重點保護的海洋生物,被列入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中,嚴禁非法捕撈和貿易,該案涉及191株石珊瑚,數量大,且不當的運輸導致過半數的石珊瑚死亡,造成海洋環境資源不可彌補的破壞,目前,涉案珊瑚均已移送北海市海洋之窗生物科技展覽有限公司進行救生養護。

被告人阮某某無視我國法律,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為他人走私珍貴動物入境提供運輸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連結

走私珍貴動物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對於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本款和本條第4款規定了三個量刑檔次:對於走私本款所列物品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這裡所說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走私上述物品的。走私上述物品數額特別巨大的走私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嚴重的主犯,等等,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其具體數額標準,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中關於「情節較輕」、「情節特別嚴重」等解釋的內容辦理。

來源: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