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漢台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漢台區一火鍋店使用「地溝油」公益訴訟案。
被告人蘇某亮(火鍋店廚師)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李某明(實際經營者)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責令被告人蘇某亮、李某明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侯某利(工商註冊個體經營戶)在漢中市市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由被告人蘇某亮、李某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侯某利賠償人民幣21000元(已繳納)。
漢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蘇某亮、李某明為謀取利益,將顧客食用後的餐廚垃圾進行回收過濾,製作成「地溝油」後,添加在火鍋底料中重新銷售給顧客食用,銷售時間為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銷售總金額為7549.5元,其中添加「地溝油」的火鍋底料總計銷售2100元。
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侯某利雖事前不知情,但作為個體經營戶應承擔附帶公益訴訟賠償責任。法院遂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三名被告人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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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明確,實行最嚴厲的處罰。食品安全需要依法監管、重典治亂。這些年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建設成效顯著,但還存在著違法成本低、維權成本高、法律震懾力不足等問題。《意見》要求推動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為「直接入刑」,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落實「處罰到人」要求,對違法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嚴厲處罰,大幅提高違法成本,實行食品行業從業禁止、終身禁業,對再犯從嚴從重進行處罰。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嚴重失信者名單認定機制,加大對失信人員聯合懲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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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製:楊建平
審核:阮 濤
記者:李 荷
責編:孫崇政 陳 敏
編輯:任 悅 朱媛媛 王玉恆
技術:魯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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