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豐兼職騎手上班路上猝死,卻因當日未接單無法獲賠?

原標題:順豐兼職騎手上班路上猝死,卻因當日未接單無法獲賠?

快遞騎手劉先生

在順豐公司上海區

工作期間猝死

家屬表示

因劉先生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合同

順豐拒絕承認劉先生是公司員工

並拒絕賠付

劉先生的保障疑似只有

每天扣除3元的「騎士保險」

又因當日他並未接單

所以保險未生效

案件發生後

引發了社會的強烈關注

猝死之責,由誰來負?

劉先生的妻子張女士介紹,2020年11月丈夫通過手機在第三方平台上簽署協議,隨後前往順豐公司工作,每天的工作從早上7點持續到晚上6點,主要從事分揀和運輸快遞的工作。

「4月3日,他早上七點多去順豐公司上班,隨後和領導說身體不適,於是請假去醫院。他自己騎車去醫院門診,等著挂號,結果就猝死了。」

據家屬提供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上顯示,劉先生今年34歲,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

張女士表示,自己多次與順豐公司、勞務公司(即上述第三方公司)進行溝通,均未達成一致。

順豐公司表示,劉先生不是他們的員工,是與第三方平台簽的合同。但張女士認為,丈夫在順豐公司上班,那麼應該由順豐來負責。

「騎士保險」,保的是什麼?

據張女士提供的平台截圖顯示,平台每天扣除劉先生3元「騎士保險」。張女士另外提供了三份文檔。

一份名為《共享經濟平台服務協議》的文檔顯示,為了保障騎手在配送服務提供過程中的安全,騎手同意,如騎手在一個自然日期間,如約承接了一單及/或以上的訂單,每日需支付人民幣3元的保險費,該費用將從應付給騎手的服務費用中予以扣除。

另一份名為《報案方式》的文檔顯示,保險保障自騎士當日首單搶單成功時起,至當日24時止,且僅保障配送期間(配送期間指搶單成功時起至妥投時止,包括取貨途中時段),當日末單送達時間超過當日24時的,保險期間最長可延續至次日凌晨1:30分,最長為25.5小時,且次日首單搶單時必須重新購買保險。

4月8日,第三方公司工作人員提出,猝死的劉先生與順豐之間沒有任何合同,而是與平台簽署了《共享經濟平台服務協議》,這是一個類似兼職協議的協議。

工作人員稱,如果員工那天不工作,不需要交那部分保險費,如果接單了,那麼3元的保險費自動扣除。

據其介紹,鑒於劉先生當天沒有接單,保單沒有生效,保險公司也不能進行賠償。

順豐公司表示,公司一直在跟家屬進行積極協商,爭取給予讓家屬滿意的人道主義援助。

目前,家屬表示已委託律師進行代理,將會對順豐進行起訴。

律師說法

上班途中猝死

卻因當日未接單

而無法獲得保險賠付

這其中是否存在法律問題?

共享服務協議與勞動合同

有何區別?

順豐公司與第三方平台

誰應該對此負責?

「快遞小哥與順豐公司或第三方平台之間被認定為不存在勞動或勞務關係,從法律上講,不存在問題。」崔志華律師說道。

第三方平台公司表示,快遞小哥與其簽訂《共享經濟平台服務協議》,崔志華律師指出,這類似於兼職協議,與一般意義上的勞動合同存在幾點區別。

律師說:

首先,兼職合同簽訂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單位也不會為個人繳納保險;

其次,勞動合同產生的爭議解決需仲裁前置,而兼職協議所產生的爭議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最後,從法律適用上來看,兼職協議一般適用《民法典》,而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

但同時,律師也指出,簽訂兼職協議的,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被認定為勞動關係的可能。

如快遞小哥與順豐公司或第三方平台之間被認定為不存在勞動或勞務關係,在投保的情況下,應該保險公司負責;在未投保的情況下,應由個人自行負責。

基於共享服務協議的性質不被認定為勞動合同的基礎上來看,律師認為,依據《共享服務協議》,快遞小哥當天沒有接單,即未開始工作,當天沒有投保,應自行承擔相應風險,故無法獲得賠付不存在問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律師指出,快遞員與快遞公司之間到底是承攬關係還是勞動關係,要結合雙方之間的關係是否符合勞動關係的三要素,判斷人身、經濟、組織的從屬性,比如如何管理、工資發放、社保購買等等,有的快遞公司會選擇第三方公司勞務外包或者勞務派遣的方式來轉移風險。

律師說:

結合本案,這個第三方平台應該就是順豐框架設計轉移風險的一種方式。

作為平台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需要結合平台公司與死者之間的法律關係來進一步確認。

律師同時也指出,工亡認定的標準,是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個人非主責以上才構成認定,在上班路上猝死,即使是勞動關係也無法構成工亡,而倘若在工作期間猝死,需是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以內搶救無效死亡才能視為工亡。

律師說:

作為務工人員要注意保留合同,知道自己與用工方之間是何種法律關係,及時主張購買社保,適當選擇購買人身意外險。

作為單位來說,框架設計降低用工成本,轉移用工風險時,也應對第三方公司適當監督,履行社會職責,保障用工安全,不能一味地追求經濟利益。

律師建議,快遞小哥家屬可以與順豐公司及第三方平台友好協商,達成和解方案。

此外,他也建議大家在找工作時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自行購入商業保險以降低法律風險。

相關政府部門也應對平台的用工模式加大監管力度,保障快遞小哥的合法權益。

對於此事,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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