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自動投案」裁判規則16條

2019-06-07     法律常識講堂
自動投案是成立自首需要具備的要件之一,而且是自首與坦白相區別的重要標誌。司法實務中,會因為自動投案的時間、方式和動機的不同,而存在認定方面的爭議。請看本期實務案例詳解:

1.實施故意傷害後在現場等待,有充足時間、條件逃跑而未逃跑等待抓捕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韓永仁故意傷害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與被害人因工作產生矛盾而持刀傷害被害人致其死亡,行為人犯罪後在有合理依據相信會有人及時報案,客觀上有足夠時間、條件逃跑的情況下沒有逃跑,原地等待抓捕,歸案後又能認罪、悔罪的,應當視為自首。

審理法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刑事審判參考》2015年第1期(總第102期)

2.被告人在公安機關一般排查詢問而未掌握其犯罪事實時主動交代,構成自首——張某故意殺人案

本案要旨:公安機關未掌握主要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傳喚被告人,根據主觀經驗對其進行一般性排查詢問後,被告人主動交代犯罪事實構成自首。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2014年3月26日(第6版)

3.因合理懷疑被帶至公安機關進行有針對性的盤問後供述不成立自首——李雲龍搶劫、故意殺人案

本案要旨:盤問是公安機關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的盤查和詢問,是公安民警在履行追捕逃犯、刑事偵查、治安巡邏、安全保衛、現場調查等職責時常見的職務行為。儘管司法解釋規定,「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但這並不意味著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盤問後主動交代的就一定屬於自動投案。事實上,在犯罪嫌疑人因合理懷疑而被帶至公安機關進行有針對性的盤問時,犯罪嫌疑人到案就具有了無可爭辯的被動性,而其在已經難以脫離公安機關有效控制的情況下供述的,由於缺乏自動投案的要件,故不能成立自首。

案號:(2011)刑一復19239823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4期)

4.盜竊後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時交代了全部犯罪實應認定為自首——盧宗濤盜竊後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時交代了全部犯罪實應認定為自首案

本案要旨:被告人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盜竊罪成立。行為人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司法機關教育後,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應當視為自首,可從輕處罰。

審理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46輯》(2003年第4輯)

5.職務犯罪案件中,「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範圍可以作為認定自首的依據——劉某、姚某挪用公款案

本案要旨:在刑事案件中,「線索」大致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能夠直接查證犯罪事實的線索;另一種是不能直接查證犯罪事實,但與查證犯罪事實有關聯的線索。如果辦案機關掌握了第一類線索,就應視為掌握了一定的犯罪事實,犯罪分子在被據此調查談話時交代犯罪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如果辦案機關掌握了第二類線索,因該類線索不能直接查證犯罪事實,犯罪分子在被調查談話期間交代犯罪事實的,一般也不能認定為自首。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4輯)(2012年第1輯)

6.行政拘留期間交代真實身份並供述被追逃罪行的行為,構成一般自首——向定界故意傷害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因被採取行政拘留等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自己的真實身份並主動供述被異地司法機關上網追逃的罪行,不屬於准自首或坦白的適格主體,應視為自動投案,構成一般自首。

案號:(2013)滬高刑終字第36號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3年5月9日(第6版)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潛逃後又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付紹貴等人拐賣兒童案

本案要旨:對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潛逃,後又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從自首的實質要件及立法宗旨考量,並遵循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應當認定自首。

案號:(2012)濟刑一終字第95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8期)

8.犯罪嫌疑人及代為投案人由於客觀原因未能與司法機關聯繫上,後被抓獲的應視為自動投案——薛佩軍等盜竊案

本案要旨:認定自動投案,投案的方式並非要求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行為必須將自己直接置於司法機關控制之下,只要有證據證明投案人具有投案的意思表示,並有投案的具體行為,均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案例來源:《刑事審判參考》(2002年第4輯)(總第27輯)

9.作案後受傷為自救求人代報警不構成自首——周輝科、張紅波、毛孔波故意殺人案

本案要旨:犯罪人作案後在逃離現場時受傷而無法逃離現場,其主動求人報警,目的是自救,不是為減輕罪責、自願被公安機關控制、接受司法機關的裁決,不能表明其自動投案的徹底性,故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其主動交代二同案人的聯繫方式,使公安機關及時抓獲二同案人,應認定為重大立功,依法可從輕處罰。

案號:(2010)刑五復76852813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2期)

10.有自首意願,親友帶領公安人員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並如實供述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鄭鵬故意殺人案

本案要旨:犯罪嫌疑人作案後,在其親友的規勸下有投案自首的意願,雖無投案行為,但在其親友帶領公安人員對其實施抓捕時,沒有反抗或者抗拒的行為,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案號:(2007)川刑復字第164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 2008年08月29日(第5版)

11.投案之後逃避審判不應認定自首——呂某某等故意傷害案

本案要旨: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審理期間脫逃後又回來接受審判這一系列行為不構成自首。

案號:(2009)廈刑終字第363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2期

12.犯罪嫌疑人報案的內容與犯罪行為沒有必然關聯,報案的目的並非將自身置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不宜認定為自首——郭路明、馬繼成搶劫案

本案要旨:自動投案應是犯罪嫌疑人自覺將自身置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體現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犯罪嫌疑人報案的內容與犯罪行為沒有必然關聯,報案的目的並非將自身置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不符合自首的自願性,不宜認定為自首。

案號:(2011)偃刑初字第222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偃師市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河南法院網 2011年11月07日

13.不具有投案意志不能認定自首——黃某盜竊案

本案要旨:公安機關已經鎖定行為人屬於犯罪嫌疑人,用招手示意的方式現場口頭傳喚其到案,屬於「勉強」或「被迫」到案,而非主動到案,因此不能認定屬於自首。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8年1月10日(第6版)

14.送親歸案情形下只有親友明知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進而使之歸案的,才視為自動投案——呂志明強姦、放火、故意殺人案

本案要旨:自動投案是認定自首的前提,犯罪嫌疑人作案後能否自動投案,對於是否構成自首至關重要。投案必須基於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志並自願向有關機關或個人認罪。送親歸案情況下,親友應明知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進而使之歸案。

案號 :(2010)刑五復67631774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6期)

15.犯罪嫌疑人的親屬協助公安機關將其抓獲,歸案後如實交代基本犯罪事實的應認定為自首——袁立峰等搶劫案

本案要旨:丈夫主動協助公安機關將妻子抓獲,歸案後其如實交代了基本犯罪事實,表明歸案並不違背本人意志,將其視為自動投案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

案號:(2006)港刑初字第0029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20期)

16.法定代理制度不適用於自首——阮某、張某、何某搶劫案

本案要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未徵得該未成年人的同意或取得其委託的情況下,向有關司法機關報案的,不能據此認定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即使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也不能認定其構成自首。也就是說,法定代理制度不適用於自首,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投案自首的行為,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案號:(2007)陝刑二終字第15號

審理法院: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8期)

來源·法信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meXzC2wBmyVoG_1Zo28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