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務中,搶奪和詐騙的因素會
同時糾結於同一犯罪事實中
此時如何區分是詐騙罪抑或是搶奪罪?
為使讀者對上述問題有深入的認識
本期乾貨小哥整理了相關裁判規則,供讀者參閱
1.以借打手機為名騙取他人手機後攜機逃跑構成搶奪罪——王成文搶奪案
本案要旨:以借用財物為名,騙取財物後乘人不備公然攜財物逃跑的,不構成詐騙罪,構成搶奪罪。詐騙罪的特點是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並「自願」交出財物。以借用財物為名騙取財物後乘人不備公然攜財物逃跑的,雖虛構事實,但其非法占有財物的手段主要不是通過詐騙,而是通過公然奪取實現,因此應定為搶奪罪。
法院評論:一審法院對王某的行為以搶奪罪做出判決是正確的。詐騙罪的特點是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並「自願」交出財物,從而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從表面上看,被告人王成文和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也採取了虛構事實的手段,並從屠某處騙得了手機,屠某也是「自願」將手機交給兩被告人。兩被告人的行為似乎符合詐騙罪的構成。但是,實質上,兩被告人虛構事實的結果只是從屠某處借得手機暫時使用,屠某在將手機借給兩被告人後,始終在一旁等待兩被告人使用完畢後及時歸還。雖然,屠某的手機兩被告人在使用,但是,屠某一直密切注視著手機的動向。在本案中,兩被告人非法占有了屠某的手機,取得的手段主要不是通過詐騙,而是通過公然奪取而實現。兩被告人騙得手機進行暫時使用是為下一步公然奪取手機做準備的。「公然奪取」應理解為在財產所有人或保管人在場的情況下,當著財產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採用使其可以立即發覺的方法奪取財物。本案中,被告人靳某邊打手機邊往門口走時已引起屠某的警覺,當靳某拔腿而逃時,兩被告人非法占有手機的目的立即得到反映。屠某發覺兩被告人慾非法占有其手機,就立即追趕。此時,手機雖然已經離開手機所有人屠某的人身直接控制的範圍,但是,屠某一直密切注視著手機,手機始終處於屠某的視線範圍內,屠某隨時可以要求被告人將手機歸還。應該認為,手機一直處於屠某的支配、控制之下。兩被告人為了擺脫屠某對手機的有效控制,採用公然攜機逃跑的辦法,從而非法占有屠某的手機,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奪罪。因此,辯護人以被害人報案及公安機關立案的案由作為抗辯理由來認定本案的性質顯然是不妥的。
綜上,筆者認為,兩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的辦法使屠某信以為真自願交出手機,隨後當著屠某的面採用逃跑的方法,公然擺脫屠某對手機的控制,實現自己對手機的非法控制,該行為完全符合搶奪罪的犯罪構成。
【編後補評】
在司法實踐中,以借用手機或者到商場借購買手機的名義,從他人手中獲得手機後持機逃跑的行為較為常見。對於這種行為是定詐騙還是搶奪,要根據行為的不同情況具體認定。搶奪的特點是控制財物後乘人不備公然逃走,而詐騙的特點是被害人自願交出財物,後乘被害人疏忽而溜走。自願不僅僅體現在被害人交出財物的一瞬間,還包括其交出財物的整個過程。在售貨員拿出手機或者出借人藉手機給他人使用時,手機還是處於售貨員、出借方的控制之下,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乘售貨員、出借方不備而攜機逃跑的,是為了擺脫售貨員、出借方對手機的控制,其性質仍屬於公然奪取財物,因此,這類行為應認定為搶奪罪。
案號:(2005)定刑初字第103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05年第1輯)(總第51輯)
2.加油後乘被害單位員工不備駕車駛離加油站的構成搶奪罪——李培峰搶劫、搶奪案
本案要旨:區分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侵財犯罪的關鍵在於非法改變財物合法占有狀態行為的性質,而不在於之前手段行為的性質。加油後乘被害單位員工不備駕車駛離加油站是直接侵害犯罪客體的危害行為,也是犯罪構成的核心要素,依此確定為搶奪罪有利於揭示犯罪的本質特徵。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刑事審判參考》(2013年第3輯)(總第92輯)
3.佯裝購買趁營業員不備搶奪商品後逃跑的,構成搶奪罪——傅飛搶奪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以購買金條、鑽戒為名,使得營業員將貨物取出交由其看貨,趁營業員不備,搶奪商品後逃逸的,雖然是以欺騙的方式使營業員將貨物交由其觀看,但並未基於此獲得財物所有權,而是通過搶奪的方式獲得商品,因此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搶奪罪。
案號:(2007)滬二中刑初字第56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8期)
4.為搶奪財物而採用欺騙的方式進行掩飾的,欺騙行為不影響搶奪罪的認定——盛洪歷搶奪案
本案要旨:搶奪、詐騙和盜竊的因素同時糾纏於一樁事實之中。但是,三種財產犯罪分別有自己的核心構成要件,這些要件是互斥的,不存在競合的關係,因此不可能存在同時滿足三種構成要件的犯罪行為。這其中必然存在一個能夠充分評價這一犯罪事實的構成要件,而另外兩種要件只是牽涉到該事實的部分要素。搶奪是被告人取得財物的核心方式。其他的手段只是對這一核心方式的掩飾或掩蓋行為,並不能單獨的滿足其他構成要件,因此應定搶奪罪。
案號:(2010)朝刑初字第2482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1年刑事審判案例卷)
5.詐騙過程中公然搶奪被害人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搶奪罪——甲乙搶奪案
本案要旨:詐騙過程中公然搶奪被害人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搶奪罪。行為人在犯罪中實施了數個行為階段,主行為階段吸收從行為階段,整個行為的定性取決於起核心作用的行為階段。在本案中,具體表現為搶奪行為吸收了詐騙行為。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2013年07月11日 (第7版)
6.明知開車時會被貨主及時發現,卻乘貨主不備,公然將車開走,成立搶奪罪——廖德江搶奪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雖然將貨主騙離汽車,但裝有貨物的汽車仍然在貨主的視線之內,其讓司機把汽車開走時,貨主當即發現並疾呼停車,系乘人不備公開奪取,而不是秘密竊取,符合搶奪罪的特徵,而非盜竊罪,其先前的欺騙行為,並沒有造成被害人因此而自願交付貨物,並不成立詐騙罪。
案例來源:江西法院網 2006年6月8日
7.以驗貨為名,拿到被害人手機後,當場跳上摩托車逃跑的,可認定為搶奪罪——張野、王華搶奪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以驗貨為名,拿到被害人手機後,跳上摩托車逃跑,其先前的欺騙行為只是為了實施後面的逃跑行為提供準備條件,且被害人緊隨其後,事實上並沒有脫離對手機的實際控制,系當場奪取他人緊密占有的財物的行為,應以搶奪罪定罪量刑,而非詐騙罪。
案例來源:江西法院網 2017年7月25日
8.搶走財物後哄騙被害人放棄奪回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何起明詐騙案
本案要旨:搶走財物後,在被害人有條件當場奪回財物的情況下,採用欺騙的方法使被害人放棄奪回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審理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東興市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刑事審判參考》(2001年第12輯)(總第23輯)
9.在詐騙難以得逞的情況下實施公然搶奪的犯罪行為,以搶奪罪論處——鄧中秋等搶奪案
本案要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事實真相,企圖騙取他人財物,在詐騙難以得逞時,遂採取趁人不備,公然奪取的方式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數額特別巨大,構成搶奪罪。
案號:(1998)衡刑終字第70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1999年刑事審判案例卷)
來源: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