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2019-08-23     七點有約

1防爆泄壓

1.1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1.2高低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節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1.3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並高出廠房建築物、構築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於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

1.4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範圍內。

1.5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1.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槽等,應裝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並根據需要採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1.7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設備,必須泄壓降溫後方可打開。(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

1.8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2控溫、控壓

必須嚴格控制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表及儀表裝置必須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準確。重要的設備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節、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

3防止氧含量超標

3.1在煤氣櫃前後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鎖裝置的安全設施,並定期進行校驗,確保監測數據準確、聯鎖裝置完好、有效。

3.2氧和可燃氣體混合是發生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管道系統和設備在檢修前,一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乾淨;檢修後一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後,方可通入易燃氣體。

4防火措施

4.1在工序之間,各設備的進出口管道應設置切斷閥或安全水封。主要設備上應設單獨放空管。

4.2氧氣、空氣、氮氣、可燃氣體或液體彼此之間不得直接連通,必須設置止逆閥,安全水封或裝設兩關一開閥門(兩閥間設放空閥),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系統,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

5防靜電放電

5.1下列設備及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生產、貯運、運輸和裝卸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

易產生靜電的危險場所入口處、外側,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裝卸站台的接地金屬棒等。

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近,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專門接地。

5.2在裝油或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時(如甲醇、液氨、重芳烴),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

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0分鐘以後進行。

5.3禁止使用噴射蒸汽的辦法加熱易燃液體。

5.4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

5.5限制易燃液體輸送速度,使易燃液體在輸送過程中不超過安全流速的規定。

5.6易燃液體經管道進入儲罐時應設防衝擊檔板,如從頂部進入儲罐,進料管應伸至罐底部,距底不大於100mm,以減少靜電產生。

5.7易燃液體罐區內的管道、儲罐上的導電不連續處應採用金屬導體跨接,並進行靜電接地處理;對大型易燃液體罐區,在易燃液體物料管線上還應設置靜電緩和器、靜電消除器等防止和減少靜電荷積聚的設施。

5.8在有靜電危害的場所,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和手套,不得穿化纖衣物;不得穿帶釘鞋進入現場;不得攜帶與工作無關的金屬物品;不得在作業場所穿脫衣服、鞋帽;不得在作業場所梳頭。

6防電氣火花

6.1在具有燃燒、爆炸危險的場所,根據其危險頂級選擇合適的防爆電器設備或封閉式電氣設備。

6.2選用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機,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及檢測制度,建立經常性的維修制度,保證電氣設備的正常運行。

6.3易燃易爆場所的電線應絕緣良好,並敷設在鐵管內,防止應短路產生電火花。

7貯運設施

7.1易燃液體貯罐應設液位計、呼吸閥、消防泡沫管槍。如無呼吸閥時,應設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7.2閃點低於28℃,沸點低於38℃的易燃液體常壓貯罐,應設冷卻降溫等安全設施。閃點低於28℃,而沸點在38℃至85℃之間的地上易燃液體貯罐,應設冷卻噴淋等設施。

7.3氣體貯罐應設安全閥、壓力計、液位計、溫度計,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噴淋設施。液氨貯罐上應裝設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

7.4採用密封性能良好的閥門、泵、法蘭、墊片等,並設置正確的防火堤、污水收集池等

7.5在貯存設施的閥門、泵、法蘭周圍設置有毒及易燃氣體濃度監測儀及監視畫面,並

與溫度壓力、液位接到主控室,進行實時監控。7.4充裝液氨前,必須對鋼瓶進行認真檢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裝。

7.5貯存易燃易爆液體的設備,宜裝有高低限位報警器及自動調節裝置。嚴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裝易燃、可燃液體。

8消防設施

8.1廠內的消防設施,應根據工廠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有關單位的消防協作條件等綜合考慮。室外消火栓,應根據需要沿道路設置,且宜靠近路邊;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米;消防給水壓力應滿足最大用水量時,水槍的射程不低於15米的要求。危險化學品儲罐區、裝卸區站台等處,消火栓間距不宜超過60米。地下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誌。

8.2除全廠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生產裝置,變配電所,倉庫等場所,設置一定數量的小型滅火機和簡易滅火器材,如砂、滅火毯等。

8.3必須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消防器材應放在明顯便於拿取的地方。滅火器放置的地點應當乾燥,遠離熱源,不受高溫輻射、陽光曝曬、溫度適宜,不受化學物質侵蝕,周圍不得有障礙物

8.4嚴格執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員維護、定點存放、定期檢查,並列為交接班內容,保證消防器材經常處於良好,有效的狀態。用過的或失效的滅火器材應及時充裝或更換,空瓶不得放於生產、施工現場,不得與實瓶混放。

8.5對甲醇罐區,應選擇液上噴射泡沫滅火系統,且泡沫液應具有抗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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