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可以離婚嗎?

2019-11-08   河北高院

我們知道,離婚訴訟是關係到人身關係的訴訟案件,依照法律規定,法院審理時當事人原則上是必須出庭參加訴訟的。那麼如果有的人身患嚴重疾病失去了自主意識,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植物人,那麼他們還能不能辦理離婚呢?

我們先從一個離婚案件說起。秦某突患腦出血住院治療,經過搶救脫離了危險,但仍然處於深度昏迷狀態,沒有自主意識。秦某家人和妻子趙某關係並不融洽,秦某病後,秦某的父親秦某某便作為法定代理人以秦某的名義起訴了趙某,要求法院判決秦某與趙某離婚。那麼,秦某某可以代表秦某向趙某提起離婚訴訟嗎?秦某和趙某可以離婚嗎?

首先,本案代理人秦某某不具有合法的代理主體資格。本案秦某系植物人,生活不能自理,無辨認、識別能力,不能作出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屬無行為能力人,本人不能進行民事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故此,配偶為法定監護人的第一順序,趙某應為秦某的法定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不僅依法對無民事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而且還要盡到扶養的義務,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干預。在配偶不放棄監護權,又沒有因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而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況下,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監護人的地位行使監護權。因此,本案中秦某之父秦某某也就不具備法定代理人的主體資格,屬無權代理,允許其代理可能會侵犯公民的婚姻自主權。

離婚是涉及人的身份關係的法律行為,必須由本人親自決定。本案秦某某既然不是法律規定的第一順位監護人,也就不是法定代理人,其以無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提出離婚訴訟,不具備合法的實體和訴訟主體資格,故其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提出離婚請求的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人民法院不應受理此案件。

怎樣秦某某才能代理秦某提起離婚訴訟呢?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所以,只有在趙某有嚴重損害秦某權益時,通過變更監護程序的特別程序,秦某某取得秦某的監護權時,才可以代理秦某提起離婚訴訟。

那麼秦某這種身體狀態和趙某可以離婚嗎?答案是肯定的。在有監護資格的代理人代理參加離婚訴訟時,法院可以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綜合審查雙方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條件。如果符合法定離婚條件,法院是可以做出准予離婚的判決的。

變更監護權特別程序的啟動雖然比較複雜,但這也是法律制定時出於對無行為能力人權利保護的考量,體現出法律對監護關係的尊重、對人身關係處分的慎重。

法律連結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來源 :唐山路南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