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杭州這些地方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最高可罰10萬

2020-01-04     浙江在線浙商網

春節期間,杭州哪些地方禁燃禁售禁存煙花爆竹?違反規定會如何處罰?近日,杭州市政府召開專題會議部署2020年春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並印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2020年春節期間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有關工作的通知》,進一步落實《杭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哪些是禁放區域?

杭州市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以及西湖風景名勝區、錢塘新區下沙區塊全面禁售禁放煙花爆竹。

蕭山區、餘杭區、富陽區、臨安區、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以及錢塘新區大江東區塊由當地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除規定區域外,國家機關辦公場所;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保護範圍;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軍事設施所在地;山林等重點防火區;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宗教活動場所;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軌道交通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商品交易市場、建築工地;住宅小區、高層建築、地下建築等地點及其五十米距離範圍內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另外根據《規定》,在禁售禁放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存放煙花爆竹製品。非禁售禁放區域內,非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個人不得存放超過三十千克的煙花爆竹製品。

違規如何處罰?

《規定》明確,在禁放、禁售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銷售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沒收非法銷售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對批發經營者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零售經營者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市民如果在禁放、禁售區域發現有燃放煙花爆竹的,可直接向公安機關舉報,舉報電話:110。

在禁放、禁售區域發現有非法銷售的,可直接向當地應急管理部門舉報,舉報電話:12350。

舉報煙花爆竹一般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經查實並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後,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5%計算,最高可獲得獎勵1萬元。舉報煙花爆竹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經查實並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後,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高可獎勵30萬元。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lFKfb28BMH2_cNUgLYf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