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井陘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一起民間借貸案中,依法追回案外人私自強占法院已保全的被執行人的一套房屋,並經拍賣償清了被執行人所欠申請執行人的債務,將案件執結。
2017年11月14日,李某、馮某夫妻因資金困難,向於某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3個月,保證按時還款,如果到期沒有能力償還全部借款,自願將二人的一套房屋所有權轉讓給於某抵頂借款。借款到期後,李某、馮某未能按時償還借款,因而引起訴訟。2018年1月17日,井陘法院對李某、馮某名下的這套房屋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隨後,判決李某、馮某夫妻給付於某10萬元。但逾期後,李某、馮某夫妻仍未履行法院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2018年5月2日,於某隻好向井陘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立案後,由於李某、馮某無力償還於某的借款,法院決定對保全的那套房屋進行拍賣。這時,李某、馮某的另一債權人張某為索要借款,搶先強行占領了法院已查封了的這套房屋,並將防盜門鎖換掉。執行法官當即予以制止。張某認為,李某、馮某欠其借款不還,用他倆的房屋抵債理所應當,即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經審查認為,李某、馮某對多人欠債,但法院保全其房屋在先,除法院外,其他任何人都無權私自處理。因此,法院裁定駁回了張某提出的異議。裁定生效後,經做思想工作,張某自行騰出房屋,並恢復原狀。日前,法院依法將該房屋拍賣,用此款償清了李某、馮某欠於某的10萬元借款及利息,將此案執結。
說法
財產保全,也叫訴訟保全,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當事人由於某些原因,對被法院依法保全的財產擅自進行處分,也有一些人比如上述案件的案外人張某,為索債私自強占已被法院保全了的當事人財產,這些顯然都是違法的。那麼,擅自處分已被法院保全的財產應承擔的責任是什麼呢?我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四條亦規定,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已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還規定了非法處置查封和、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即: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罰金。
另外,對於一個債務人欠多個債權人財物的情況,各個債權人均可向法院起訴、申請保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法院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某個債權人未經訴訟,申請保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是無權得到此財產的。當事人和案外人如果非法處置保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而使該財產難以追回且損失較大的,可根據情節,追究其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來源:河北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