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法律及時介入防控疫情,是對法制建設在實戰中的檢驗,也是一次實踐中的普法教育。教育可以提高公眾的法治意識,檢驗可以發現工作的不足,通過補充、完善,使之成為這場鬥爭的又一重要成果。
2月5日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強調,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這是中央在防控疫情阻擊戰的關鍵時刻,給我們提出的一道「必答題」——非常時期也必須依法辦事,而且應該在疫情防控實踐中積累新的經驗,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實現與時俱進。
新冠肺炎疫情來勢兇猛,起初倉促應對,打亂仗在所難免,因而採取了某些打破常規的手段,並且呼喚公德意識,共同抗擊疫情。現在看,這些做法都是必要的,但是還不夠。當我們付出了代價,也積累了經驗,使防控工作逐步納入有序軌道之後,更需要法律的及時介入和執行到位。人們耳聞目睹的事實也在證明這點——當道德、紀律不足以約束某些人的行為,進而對社會、對他人帶來危害時,就必須採取強制性的法律手段了。
新冠肺炎疫情對社會生活多方面的衝擊,為相關法律的實施提供了條件。例如,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幹部及相關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是必要的,但對於涉嫌違法者還應該追究法律責任;對趁火打劫,發「國難財」的不法廠商,僅有經濟處罰顯然不夠,觸犯了刑律就必須嚴懲不貸;對隱瞞疫情、惡意擴散,破壞交通、擾亂秩序,造謠惑眾、貪污捐贈、貽誤救治……等行為,只要是法律規定禁止的,都應該依法處理。惟其如此,才能保障防控疫情阻擊戰依法科學有序進行並且最終打贏。
疫情防控實踐在不斷發展變化,法治建設也要與時俱進。要在實踐中完善疫情防控相關立法,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完善處罰程序。
突發的疫情使社會生活陡然進入非常狀態,在處置某些不可預見的問題時,會遇到現有相關法規不足以應對的情況,因而難出手、難統籌、難實施。譬如有人說,非常時期嚴懲某些惡劣行為要用重典,但「典」從何來就是現實問題。
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規範了所轄行政區域內防控疫情的總體要求、政府相關職責、單位和個人權利義務以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這是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針對超大城市面對即將到來的大客流集中返程的實際,在關鍵時刻啟動應急立法程序,通過緊急立法做出特殊時期的特別規定,明確各級政府以及衛生、公安、交通、物價、工商等相關各部門的職權,依法支持並授權政府採取必需的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具有優先適用的法律效力;同時規範、約束各單位及個人行為,為政府落實最嚴格的防控措施及時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
防控疫情的任務還很艱巨,要有打持久戰的準備。戰「疫」中各級地方人大責無旁貸,完全可以有所作為。除了應急立法,還負有對政府執法行為實施監督的責任;眾多的人大代表也應該及時了解和反映民意,建言獻策,發揮作用。
讓法律及時介入防控疫情,是對法制建設在實戰中的檢驗,也是一次實踐中的普法教育。教育可以提高公眾的法治意識,檢驗可以發現工作的不足,通過補充、完善,使之成為這場鬥爭的又一重要成果。(張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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