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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國家的目的港,不需要提單也可以提走柜子!
有外貿朋友親身經歷,正本BL在手,提單拷貝件也沒法給客戶,只給客戶看了一下提單確認件。
然後以為不會發生什麼情況了,安排出貨了,結果,貨到港之後,聯繫客戶付餘款,死活聯繫不上。
一查詢顯示的是柜子已經被提走了。到後來客戶都把貨賣完了,一個月左右吧,才安排尾款。
無疑,他這是遇上了外貿人極其痛恨的「無單放貨」!
什麼是「無單放貨」?
正常情況下,收貨方需要正本提單或電放或seaway才能提貨,但卻經常發生「正本提單在手,貨居然已被提走」的情況。我們把這樣的情況稱作「無單放貨」。
無單放貨,又叫無正本提單放貨放貨,是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貨代)或港務當局或倉庫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依提單上記載的收貨人或通知人憑副本提單或提單複印件加保函放行貨物的行為。
這種交易方式的正常操作是:客戶先付30%定金,我們做貨,做好貨後安排貨物裝運,然後拿到正本提單。接著把提單複印件給到客戶,等客戶確認提單信息OK,客戶付餘款,我們收到錢後寄正本提單給他,或者讓船公司電放,然後再給到客戶電放號,客戶才可提貨。
這是比較常規的「無單放貨」,其實我們還經常會遇到很多非常規「無單放貨」的操作,例如什麼單據也不需要,連提單複印件都不需要,就能把貨提走!
發生無單放貨,外貿人是很焦慮的,因為大部分走海運的訂單數額都不小,這種情況下不僅貨物被收貨人提走,而且無法收回貨物的尾款。
「無單放貨」的高危國家/地區
有些中南美和非洲國家,對進口貨物實行的都是單方面放貨政策,都可以無單放貨。該國海關決定是否放貨給收貨人,船公司在法律上無權控貨。
具體而言,目前巴西、尼加拉瓜、瓜地馬拉、洪圖拉斯、薩爾瓦多、哥斯大黎加、多米尼加、委內瑞拉等中南美國家,以及安哥拉、剛果等非洲國家,都可以無單放貨。
船公司達飛輪船曾發布緊急通知:委內瑞拉(包括拉瓜伊拉、卡貝略等港口)貨物到港後,自卸貨港卸下之日起,承運人即對貨物失去控制權,貨物將被強制交由當地海關或港務當局放行給提單記載的收貨人,收貨人無需提供正本提單,就可以提貨。我國商務部也曾緊急提醒關於安哥拉的無單放貨事宜。
另外,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家,是允許憑記名提單副本提貨的。通常情況是承運人(貨代或船公司)有理由交貨給託運人(出口商)在記名提單上所指定的收貨人(進口商),承運人交付貨物時不負有要求提貨人出示正本記名提單的義務。也就是說「記名提單」(Straight B/L)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正本提單」而僅憑「到貨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書和收貨人的身份證明即可提貨。這就意味著:倘若出口商沒有及時收回貨款,即使手上握有正本提單也無濟於事。
出口到土耳其、印度和阿爾及利亞也要特別注意:貨物到港前,目的港進口商進行艙單申報後,貨權自動轉到收貨人手中,即出口商失去對貨物的控制。
以上這些國家容易發生無單放貨的情況,所以我們與以上國家的客戶合作時,必須發貨前收齊貨款。
早在2000年,外經貿部發布的《關於規避無單放貨風險的通知》就指出,據不少外貿企業反映,近年來在國際貿易中,進口商使用FOB條款並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的情況與日俱增。有些指定貨代心存不善,與進口商串通一氣,搞無單放貨,使我國出口企業貨、款兩空。也曾發現進口商特意設置貨代來國內進行騙貨的案例。
如何預防無單放貨?
上述通知中也給企業支了幾招,現在依然適用:
首先,外貿企業在簽訂出口合同時,應儘量簽訂CIF或C&M條款,力拒FOB條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
其次,如外商堅持FOB條款並指定船公司和貨代安排運輸,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經外經貿部批准在華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貨代企業或境外貨代代表處安排運輸,並向外商解釋,任何未經批准在華經營貨代業務並簽發提單的行為是非法的。
同時,如外商仍堅持指定境外貨代,為不影響出口,必須嚴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貨代的提單必須委託經我部批准的貨運代理企業簽發並掌握貨物的控制權,同時由代理簽發提單的貨代企業出具保函,承諾貨到目的港後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
什麼樣的說法才能拒絕客戶於指定貨代呢?
第一種說法:跟客戶說明我們的貨代有二三十年的經驗,能幫助我們規避風險和控制費用,於你於我都好。第二種說法:公司與我們的貨代公司有協議,我們公司的所有貨物必須得由該貨代公司負責,所以我們不能違約,請客戶理解。
這兩種說法無非就是拒絕客戶使用指定貨代的溝通技巧,總之要儘量避免使用客戶指定貨代。
發生「無單放貨」該怎麼辦?
「無單放貨」並不是完全能確定會損失,有很多客戶是因為資金周轉不靈,跟指定貨代協商了無單放貨,先銷售,再付款。也就是說有些客戶雖然無單放貨了,但依然會打款,只是會晚點。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積極地與客戶保持聯繫,同時要追究貨代的責任,不經過出貨方的允許擅自操作無單放貨,造成的損失應找貨代負責。
如果是貨代與國外買家惡意串通或者貨代騙貨,應該走法律程序。
首先,儘快聯繫、催促,儘量保留書面的證據。這裡的書面證據,也包括相關電子證據,比如對方企業名稱後綴的郵件。與個人的聯繫記錄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是否屬於電子證據。
同時,儘快聯繫律師,發律師函、催收函,並儘快啟動黑名單系統,給對方造成壓力。
此外,儘快開始整理證據,做好訴訟的準備。特別值得注意的,海事訴訟的時效僅有一年(《海商法》第257條),中斷時效也不同於一般時效。切莫被對方或是因為自己由於拖了時間,最後錯過訴訟時效。
需要提醒的是,建議約定爭端解決的方式為仲裁,因為如果涉及外國當事人,中國法院的生效裁決是無法執行的,而仲裁可以執行,這將使得司法救濟變成實質性救濟。中國是《紐約公約》的締約方。
在拿到生效判決後,就可以委託當地律師或者討債公司挽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