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野生動物再次被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只不過上一次是果子狸,這一次據推測是蝙蝠、竹鼠或獾類。於是,輿論針對野生動物馴養和繁殖產業呈現出幾乎一邊倒的討伐之聲。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第一時間下文,要求在疫情尚未解除前,關閉一切關於野生動物運輸、販賣和經營利用的行政審批。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養殖專業委員會隨即發出倡議,在疫情期間停止一切野生動物運輸、販賣及經營利用活動。與此同時,不少野生動物保護組織也行動起來,強烈反對或堅決要求取締野生動物養殖業。
筆者認為,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人類自己,這當然沒有錯,關鍵是要把人工繁育的動物與自然狀態下的野生動物從法律層面區分開來,實行分類管理:一方面,嚴格規範人工繁育利用行業;另一方面,嚴格保護自然狀態中的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
國際上對野生動物比較認同的定義是:所有非經人工飼養而生活於自然環境下的各種動物,即只要不是人工飼養的,包括鳥獸、兩棲、爬行、魚蝦、昆蟲、貝類等都屬於野生動物。在我國現行法律中,野生動物的概念並不明確,導致人們對野生動物的理解不一致。比如,人工繁育的動物算不算野生動物?有人說只要種源來源於野外,就算野生動物。那麼,我們今天的家畜家禽,哪一樣的種源不是來自野外?有人說要看人工養殖的時間長短,法律上一般是子二代就可以利用。那麼,梅花鹿已經養殖了幾百年,不知道現在是子多少代了,怎麼還按野生動物來管理?
近幾個世紀以來,人類對許多野生動物進行了人工馴養繁殖,形成了專門的人工繁育種群,比如梅花鹿、鴕鳥、孔雀、牛蛙等。但這些在法律上並沒有一個明確概念,還是把它們當成野生動物來管理。
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生物多樣性公約》也鼓勵各締約國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提倡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國際瀕危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強調,各締約國應進行野生動植物的可持續國際貿易,防止過度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按其規定,經締約國管理機構和科研機構認定並發放許可證,人工馴養繁殖的公約附錄里的物種也可以進行國際貿易。中國作為締約國,一直遵守該公約的決定。
合法經營、利用野生動物,給人類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帶來了不少便利和好處。中國傳統醫藥的發展離不開野生動物作為原料;農業產業化的多元化發展成為世界潮流;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對自然狀態下的野生動物進行嚴格保護,而人工繁育的動物正好可以補充市場需求;就算是現代醫學中的西醫,有許多實驗動物也是人工飼養的「野生動物」。在我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經營利用有相關政策指導,而合法的經營企業和個人,在為傳統中醫藥提供原料、為廣大消費者提供新型農副產品、為國人提供更多就業機會的同時,也為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和脫貧攻堅作出了巨大貢獻。
可見,加強野生動物的保護與經營利用管理,不是單純禁止人工養殖和繁育那麼簡單。把野生動物養殖場一竿子打死、一網打盡,顯然不可行。眼下更重要的是如何界定野生動物和人工繁育動物,並將它們區分開來分類管理,這是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的基礎。
作者:冉景丞,系貴州省野生動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研究員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