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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地上走
禍從天上來
在建築工地交付貨物
竟然被一塊從天而降的水泥塊砸傷
隨後住院治療27天
被鑑定為九級傷殘
汪師傅的遭遇實在令人唏噓
那麼,誰又該為他的損失負責呢?
案情梗概
汪師傅工作的單位,有出租設備的業務。去年6月,汪師傅和同事來到江都某建築工地,交付Y幕牆工程公司租用的設備。就在指揮卸貨時,汪師傅被工地建築樓上掉落的水泥塊砸中。
隨後,汪師傅被送往醫院搶救。這起事故,造成了汪師傅左肝外葉挫裂、後腹膜血中、胃壁挫傷、失血性休克代償期、腹膜部皮膚挫裂傷、心肌損傷、雙側胸腔積液、心包積液、胸骨骨折(聽不懂沒關係,總之很嚴重)。
汪師傅在醫院接受了左肝外葉切除、腹腔引流術,住院治療27天後才出院修養。經過司法鑑定,汪師傅因此次外傷致肝破裂,構成九級傷殘。
法 院 調 解
事故發生的工地,由H建設公司總承包,外牆工程由Y幕牆工程公司分包。日前,汪師傅將兩家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認為,兩被告公司作為建設方、施工方,在建設、施工管理中的不當行為及安全管理缺失,引發水泥塊墜落導致自己受傷,應該賠償自己的各項損失。
江都法院受理案件後,展開調解。經過調解,原、被告自願達成協議:H建設公司限期一次性賠償汪師傅各項損失16萬元,如逾期給付,則加付違約金3萬元;Y幕牆工程公司限期一次性賠償汪師傅各項損失5萬元,如逾期給付,則加付違約金2萬元。
法 官 提 醒
江都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張夏雲
本案給各建設工地帶來了警示,在建設、施工過程中,一定要規範操作,做好安全防範措施,以免發生類似的高空墜物情況,造成他人損傷,承擔賠償責任。這起案件,屬於高空意外墜物,如果是有人故意在樓上拋棄物品,將人砸傷,則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1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意見同時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所以,廣大群眾一定要注意,千萬不要在樓上或高處向下拋棄物品,以免傷及他人,承擔法律責任。
來源:今日江都
編輯:阿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