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安全生產的經驗值得借鑑

2019-08-20     七點有約

安全生產,對於任何一個國家來說都是關係民生的大事,是需要常抓不懈的重大課題。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雖然重特大安全事故死亡人數逐年有所下降,但是安全生產的形勢仍然十分嚴峻。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安全生產的成功做法和和取得的經驗非常值得我國借鑑。

法國:光靠制度不是夠的

法國是安全事故發生最少國家之一。但2004年5月23日,巴黎戴高樂機場候機廳一段走廊頂棚坍塌,造成4人死亡的事故卻讓人記憶猶新。候機廳造價不菲,剛剛交付一年,本應成為法國人的驕傲,卻因這起事故讓所有法國人心痛。痛定思痛,機場方面最終作出了把走廊完全推倒的艱難抉擇。其實走廊除了30米長的事故段,其他部分經檢測仍然耐用,一些專家曾建議對其他部分只需修復加固。但由於這種方案不能保證萬無一失,機場最終決定將發生事故的那段走廊全部拆除重建。

這不能不說是痛定思痛後的一種覺醒,法國人正是靠著這種覺醒,不斷地改進著各種生產安全措施。比如全國成立較獨立的工作監察處,負責對企業安全工作進行日常監察。與此同時,法國國家安全研究中心不斷開發新的安全技術。此外,法國對發生事故的企業還加收分攤費。法國安全生產的法律也非常完善,這些都會進一步加強責任人對事故的認識,總結教訓。

格里博達是歐洲科學院建築藝術領域的院士,對於戴高樂機場候機廳事故,他認為:有了施工安全監督程序,並非萬事大吉。如果每個環節都有鬆懈,累積起來仍可能導致事故發生。

格里博達說,不能過分相信制度,制度是死的,在實際設計和施工中會出現許多制度以外的新問題,要強調人的主動因素。不能把所有的風險都依賴制度規避而忽視人的能動性,這是機場方面需要反省的。

在法國,法律規定施工企業的老闆是生產事故的責任人,出了事故,要被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事故責任的判定無疑有利於人們進一步認識工作流程的人為薄弱環節,並引以為戒。

德國:建立不同級別險情應急預案

在德國首都柏林,危險等級被分為普通險情、異常險情和重大災害三個級別。不同險情的救援搶險方式、各部門的分工和投入的力量也不盡相同。在各級險情中,普通險情包括火災、爆炸、洪水等涉及到公共安全與秩序的突發事件,主要由柏林市政管理部門和警方負責解決。為此,市政管理部門和警方必須隨時準備投入救援,還要有一整套在不同險情發生後的相應處置方案。

參與搶險的各有關部門對搶險措施必須互相通氣、彼此協調,通常要在現場設立一個聯合救援指揮部。具體的搶險方案要得到現場聯合救援指揮部所有救援參與方的認可。聯合救援指揮部的任務包括:明確各方任務和職責,確定搶險方案,隨時進行險情評估以及向社會發布信息等。

異常險情包括飛機失事、大型集會活動中的突發事件、危險品運輸、有毒或放射性物質擴散、重大疫情以及異常天氣災害等。除了警方和消防部門外,異常險情往往還需要非政府救援組織的參與,例如德國紅十字會和德國救生協會等。必要時還需要軍隊、聯邦技術救援機構和鄰近其他州派出救援力量。

重大災害由於有可能涉及眾多人員的傷亡,或者對環境和設施造成異常破壞,僅憑藉市政管理部門的人力物力已經無法應對。重大災害防護機構包括柏林州當局及其下屬的市級、區級政府部門和柏林消防隊、警方以及其他相關機構。如果災害規模巨大需要外部支持時,包括聯邦技術救援機構、聯邦邊境保衛局、軍隊以及鄰近其他州都將提供緊急支援。

日本:完善法規確保安全生產

日本政府多年來在一切經濟活動中通過制定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一系列的安全對策和措施,使生產過程中的事故大幅下降,傷亡人數不斷減少,成為世界上安全生產成本最低的國家之一。

20世紀50年代以後,隨著經濟的發展,工業化水平提高,日本的安全生產問題突顯,工傷死亡人數劇增。1961年,日本在生產過程中因事故死亡人數曾達到6712人。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和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日本政府制定了《勞動安全衛生法》、《礦山安全法》、《勞動災難防止團體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由於法律健全、措施得當、各方重視,日本的安全生產問題基本得到了有效控制。2003年,日本工礦業在生產過程中死亡的人數只有307人,而2006年全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6352人,近51年來首次回落到6500人以下。相比而言,工礦業事故死亡人數要比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少得多。

《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定,所有獨立進行生產活動的企事業單位都必須建立勞動安全生產體制,任命或指定勞動安全衛生負責人,監督和指導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企業內的各個車間和班組還必須設置安全衛生管理員、作業主任等具體實施安全生產措施的人員。同時,有50名以上職工的企事業單位必須配備自己的醫生,負責企業員工的健康和衛生,維護和管理作業環境,調查影響健康的原因和採取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等。

《礦山安全法》規定,礦主必須防止礦井的塌方、透水、瓦斯爆炸和礦井內火災等各類事故。一旦發生事故,礦主必須迅速有效地組織救護,並最大限度降低危害。這項法律在頒布後還經過了多次修改完善,現在已經成為日本礦業生產安全的保護神。

實際上,比制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更重要的是建立一支強有力的安全監督隊伍。根據《礦山安全法》,日本建立了一整套獨立的礦山安全監察體系,實施高效的監督管理。監察人員嚴格按照有關法律,對安全業務、設施狀況、應急機制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徹底解決。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監察機構十分重視安全的超前管理和過程管理。不是事故發生以後再去調查、追究責任,而是事先監督、落實各種防範措施,消滅事故隱患。因此,日本礦山在實施某些特殊的項目時,必須事先制訂方案,並報政府安全監督部門批准。在實施過程中,政府安全監督部門的人員現場監督指導,有效地防止了不安全因素的發生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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