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蕪湖人別再做這個動作!後果太嚴重

2019-11-15     子非喬木

在小區樓下走

最怕的就是頭上突然掉下什麼

高空拋物危害很大

你能想像得出

一枚小小的硬幣從高空落下

都能瞬間砸死人

你的隨手一拋

不僅僅可能導致他人受到傷害

自己也將面臨很嚴重的後果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消息

高空拋物

最高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意見》對於如何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和高空墜物犯罪做出了具體規定,對在人員密集場所進行高空拋物的,依法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人員密集場所高空拋物

依法從重處罰

  《意見》明確,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對於高空拋物犯罪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意見》還對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進行了明確。《意見》指出,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而在合肥

高空拋物的事情屢被報道

大家一定要管住自己的手了

2018年7月30號下午

合肥市某小區一名兒童

被樓上拋下來的一個瓶子砸中頭部

當即受傷流血

今年7月20日

合肥某小區10棟一樓小賣部門前

一把水果刀「從天而降」

直直插在地面

事發時

一名女子正帶著女兒在樓下

險些被砸中

這樣的事情又何止發生在合肥

近年來,

全國各地高空墜物事件頻頻發生

女子被「天降大狗」

砸成高位截癱

男子路上聊個天

卻被砸得不省人事

還有這些...

如果你有這樣的習慣

奉勸你,收手吧!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hcAvem4BMH2_cNUgqhI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