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件
犯罪嫌疑人楊某自2016年以來,因上訪訴求未解決,多次到鎮政府、縣政府纏訪、鬧訪,政府部門受理研究後積極進行化解工作,多次對其反映的問題給予明確答覆並提出妥善解決方案。但楊某以訴求不解決、不滿意為由,先後多次違法進行上訪,多次肆意辱罵、詛咒、恐嚇他人,並在鎮政府、縣政府靜坐、打地鋪睡覺等方式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為達到非法目的,以超出常人極限的方式電話騷擾政府工作人員……這些,嚴重破壞了公共秩序和政府部門辦公秩序。
目前,楊某已被縣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移送起訴。
短 評
信訪不能肆意妄為,維權必須依法合規。楊某採取糾纏吵鬧的極端方式,反覆進行「非訪」,擾亂公共秩序,害人害己,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信訪維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律保障公民依法依規正常行使權利。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上訪群眾信奉「唯上」「唯大」的上訪觀念,抱有「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越鬧越解決」的心理,任意耍蠻使橫。少數人置國家法律、信訪條例於不顧,我行我素,以非訪、纏訪、鬧訪、越級訪等手段,實施違法信訪。這種行為,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擴大問題,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地區建設發展環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涉嫌觸犯法律,最終得不償失。
規範信訪秩序,一方面要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加強宣傳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理性、有序、文明信訪;另一方面要堅決依法打擊非訪、纏訪行為,讓信訪「產業」無生長土壤,切實維護社會秩序。
信訪維權要理性,一旦違法,將處以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
關於依法打擊信訪違法行為的通告
為切實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引導信訪人合法維權,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浙江省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現就依法打擊信訪違法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的,應當到有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多人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二、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實施下列非訪、纏訪、鬧訪、越級訪行為的,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5人以上集體上訪反映共同信訪事項,又拒不按照《信訪條例》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上訪,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在機關內(或公共場所)採用吵鬧、集聚等行為擾亂單位辦公秩序或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正在積極解決,信訪人在辦理期限內仍進京到省上訪;信訪人的合理訴求已經依照政策、法律法規妥善解決,但仍堅持上訪,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已妥善解決,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上訪的;
(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法律文書生效後,或經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辦理終結的信訪事項,上訪人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救濟請求,而執意堅持非訪、纏訪、鬧訪的;
(四)以上訪為名,在會場、活動場所及周邊地區擾亂社會秩序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反覆無理越級上訪、非訪、纏訪、鬧訪的;
(六)在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裸露身體、焚燒物品、跳河跳橋、出示狀紙、倒地下跪、手捧遺像等行為進行非訪纏訪鬧訪;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非法聚集、阻塞道路交通,或圍堵、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擾亂正常辦公秩序的;
(七)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不明真相的群眾參與非訪纏訪鬧訪的,組織、資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協助他人非訪纏訪鬧訪的,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從事信訪活動的;
(八)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活動的;
(九)進京到省在非接待場所非法聚集,滯留、滋事,或者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製造社會影響,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編造、散布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煽動、組織、策劃他人非訪纏訪鬧訪,聚集、遊行、示威的;
(十一)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以及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
(十二)以網絡、電話、簡訊、微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或者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住宅等方式干擾國家工作人員正常生活的;在信訪過程中,謾罵、侮辱、毆打、威脅、誣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為的;
(十三)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十四)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的;
(十五)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赴省進京實施上述第二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的;
(二)利用國家重大節日、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或者在上述重要時間節點到非接待場所實施第二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的;
(三)反覆越級訪、纏訪,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對於組織、策劃、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
(五)對於已簽訂調解法律文書或息訴罷訪承諾書,仍就同一事項實施第二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的。
特此通告
中共象山縣委政法委員會
象山縣人民法院
象山縣人民檢察院
象山縣公安局
象山縣司法局
中共象山縣委象山縣人民政府信訪局
2019年7月16日
此外,根據《浙江省實施信訪信用管理的指導意見》,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未依法履行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浙江省信訪條例》等法規規定的義務,可認定為失信行為。失信行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發生下列情形,屬於一般失信行為:
一、未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訪事項,經教育勸誡拒不改正的;
二、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未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發生《浙江省信訪條例》第11條規定的6種禁止性行為的;
三、信訪人合理訴求已經處理到位,且已經覆核終結或聽證評議終結,仍多次越級上訪的;
四、信訪問題已經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處理,信訪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多次越級上訪的;
五、其他一般失信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列入嚴重失信人員名單。
一、經查實,信訪人信訪反映內容不屬實,提供材料不真實的,或者捏造、歪曲事實,並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
二、信訪人與相關主體就解決信訪事項達成協議,其合理訴求已依法解決,相關主體協議已履行完畢,信訪人承諾息訴罷訪,並與涉事單位簽訂了「保證書」或「息訪承諾書」等,且無新的事實和理由,無故反悔,就同一信訪事項多次越級上訪的;
三、信訪人因違法信訪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
四、被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3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轉發周知,引以為戒!
2019中國農民豐收節系列活動——第二十二屆中國(象山)開漁節
活動預告
2019年中國青年志願者藍色護海行動暨海洋公益日活動
時間:2019年9月12日13:00
地點:海洋酒店海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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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今日象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hKI8I20BJleJMoPMrx9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