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2020年春節、藏曆新年期間我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市民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拉薩市市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有關內容,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於我市各縣(區)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為:拉薩市老城區(即市區東至林廓東路、南至江蘇路、西至朵森格路、北至林廓北路,具體範圍以國務院批准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圖為準)、布達拉宮廣場、宇拓路、康昂東路、娘熱路南段、中和國際城;黨政機關、軍警營地;學校、醫院、市場;電信、廣播電視設施、橋樑、大型倉庫、變電站、加油站、液化氣站及其外圍200米;古建築群、文物建築區及重點居民區、公眾聚集場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區域。
三、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定點銷售。我市煙花爆竹固定銷售店和臨時銷售點必須依法取得銷售許可證,並遵守有關專營管理規定,各銷售點需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部署實名制登記系統,在店內顯著位置張貼「購買煙花爆竹必須實名制登記」標語,消費者購買煙花爆竹時需出示居民身份證,並按要求落實好煙花爆竹購買實名制信息採集工作。單位和個人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應當從專營銷售點購買。不得向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
四、允許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包括C級和D級產品中的噴花類、旋轉類、玩具類(煙霧型、摩擦型除外)、爆竹類(「土火炮」、「大夾小」和「炮中炮」爆竹產品除外)、升空類(火箭、旋轉煙花產品除外)、組合煙花類6大類。允許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外包裝需貼有普通煙花爆竹包裝標識條形碼。
未取得公安機關《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不得燃放禮花彈、架子煙花、小禮花、吐珠煙花和單發藥量大於25g、內徑大於30mm(1.2′)的內筒型組合煙花等專業燃放類產品以及擦炮、摔炮、藥粒型吐珠產品。
五、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嚴禁銷售、儲存、攜帶、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嚴禁在公共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上攜帶煙花爆竹。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護。
六、對違反《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視情節給予處罰:
(一)個人在禁放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單位在禁放區燃放煙花爆竹的,對單位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按前款規定處罰;
(三)利用機動車在禁放區燃放煙花爆竹的,除按第(一)、(二)項規定處罰外,對駕駛員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範圍內生產、儲存、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煙花爆竹、原材料及違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個人或單位直接責任人員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還可以給予除罰款以外處罰的,可同時並罰。對違反本規定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規定》內容,並有權勸阻和向公安、安監、工商、供銷等部門舉報違反《規定》的行為。公安機關舉報電話:110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拉薩市公安局
2020年1月20日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hJmO228Bgx9BqZZIKqH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