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請假提前離崗回家途中出車禍不能認定工傷!

2019-09-29   法律常識講堂

陳家諾系上海達克公司員工。陳家諾在公司的工作崗位系計時制。

公司的《員工手冊》第六章勞動紀律與守則中規定,員工必須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2015年4月7日,陳家諾根據公司工作安排,在單位加班,加班時間應為16時30分至20時30分。

19時40分許,陳家諾在未經請假的情況下離開單位,並讓他人為其在20時30分代打卡。

20時05分許,陳家諾於潘涇路潘塘路路口發生己方無責的交通事故致傷。

2015年4月30日,公司向寶山人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寶山人保局同日受理。

經調查後,人保局認為陳家諾事故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所規定的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故於同年6月16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送達陳家諾與公司。

陳家諾收到決定後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一審法院:陳家諾明知單位考勤制度嚴格的情況下未經請假提前離崗,不屬合理時間內的上下班途中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事發當日陳家諾的正常下班時間為20時30分,但其在19時40分即離開單位,讓同事代為打卡。可見,陳家諾系明知單位考勤制度嚴格的情況下未經請假提前離崗,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提前離崗有正當理由,故涉案交通事故並非發生在合理時間內的上下班途中。

寶山人保局認定陳家諾所受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情形,不予認定陳家諾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原審遂判決:駁回陳家諾的訴訟請求。

員工上訴:我提前下班僅違反了公司關於遲到早退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工傷保險條例的禁止性規定

判決後,陳家諾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我提前下班僅違反了公司關於遲到早退的規章制度,並未違反《工傷保險條例》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禁止性規定。公司當天的加班時間是16時30分到20時30分,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關於加班時間不得超過三個小時的規定,且20時10分所有的加班任務已完成,我僅提前25分鐘下班。事故發生地位於我回家的合理路線上,交警支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我無責,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人保局辯稱,上下班途中應當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陳家諾在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發生交通事故,明顯不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加班時間是陳家諾和公司雙方都予以認可的,陳家諾明知加班應到20時30分下班卻仍不請假就早退。陳家諾的工作是計時制而非計件制,所以不存在工作量提前完成的說法。

二審法院: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提前離開單位,應當視作離崗,不能按下班處理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法定職權。人社局受理公司的工傷認定申請後,經調查核實,於法定期限內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送達雙方當事人,執法程序合法。

陳家諾認為其早退僅違反勞動紀律,不應排除認定工傷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職工提前離開單位是否能夠認定為「下班」應當根據單位是否有規章制度以及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結合職工的工作性質等綜合加以考量。

本案中,陳家諾系計時制工作,其在單位有嚴格考勤制度的情況下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提前離開單位,應當視作離崗,不能按下班處理。

人社局認定陳家諾2015年4月7日發生的事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規定的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認定結論,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陳家諾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5)滬二中行終字第662號(當事人系化名)

來源:勞動法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