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老百姓來說,房子可是家中非常重要的財產。無論是耗費畢生的血汗錢自己買房,還是原有房產被騰退或者拆遷獲得的安置房,一旦簽訂協議,拿了鑰匙,首先想到的就是如何辦理產權登記。房子唯有登記到自己的名下,才算是自己的合法財產。但是有的時候,因為各種原因,房子暫時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或者無法進行過戶,那麼這樣的情況下,房子還一定是自己的嗎?
近日,張先生找到欄目組,稱自己的房屋一直被陌生人據為己有,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原來,早在1998年張先生家中拆遷,分到房子辦理完相關手續,拿了鑰匙之後,張先生由於自己做生意一直沒有在北京生活。近幾年,張先生回到北京,卻被物業告知,自己家價值數百萬的房產,莫名其妙成為別人的資產。這背後究竟隱藏著哪些秘密?張先生能拿回屬於自己的房子嗎?來自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的鄔錦梅律師,將在節目中幫張先生捋清自家房產的那些事。
案例回顧
張先生是老北京,以前的家位於北京市西城區。1998年,張先生家拆遷被安置到豐臺區西馬小區,共獲得三套拆遷安置房,分別是一套兩居室和兩套一居室。兩居室的房子一直由張先生的父母居住,兩套一居室的房子一套給了張先生的弟弟,一套給了張先生。
當時三套房子都是毛坯房,沒有進行裝修。由於張先生到外地做生意,故張先生名下的這套一居室,只是將簡單的家具搬進房子,並沒有在此居住。
2015年,張先生回到北京。原本想通過物業補交一些手續,就能搬到房屋內居住的張先生卻被物業告知,房屋已經不是張先生的了,已經屬於別人。
就這樣,內心非常不滿的張先生在2015年8月,第一次以物權糾紛為由起訴拆遷公司。在這次訴訟中,對方拿出一份協議,協議的大概內容是張先生用被對方占用的這套房與對方位於海淀區的一套房進行互換,但是,張先生並沒有和對方簽訂過這樣的協議。經鑑定此協議是假的,這次起訴最終並沒有解決張先生的問題。隨後法官告知張先生起訴案由不對,需要張先生重新起訴。
2018年12月,張先生再次提起訴訟,令張先生完全沒想到的是,對方已經將該房產進行了出售。面對著侵占張先生權益的陌生人已經把涉事房屋出賣給了第三人的情況,張先生還有機會拿回自己的房子嗎?讓我們看看律師怎麼說。
律師支招
在聽完張先生的敘述後,鄔錦梅律師表示,因為最終張先生的目的是要將房子要回到自己名下,所以在目前可以憑藉拆遷協議證明張先生擁有該房產基礎權利的情況下,首先要啟動民事訴訟,將拆遷公司和侵占張先生房子並且將該房屋出售的人,還有目前房屋的產權人作為被告,訴由就是要求返還房屋。
在法庭上三方都要為自己的說法和做法舉證,證明說自己擁有合法的來源是無過錯的,法官也會要求三方各自出示相關的證據。那麼通過一場這樣的訴訟,對於張先生來說,就可以獲知事情發生和發展的真像,同時獲得完整的證據鏈,實際上就是為張先生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如果三方均無法舉證證明自己合法擁有該房產,那麼法官自然會支持張先生的訴求。如果三方的舉證可以證明自己合法擁有該房產,那麼張先生可以根據訴訟中獲知的情況和得到的相應證據,再考慮下一步該從何入手,如何進行下一步的訴訟。
在此過程中,張先生需要搜集好相關的證據,找到中間的問題結點,弄清楚自己的房子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什麼情況下變成了他人的名字,這個過程在法庭調查中是一定能體現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