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日常經營的業務當中,上至買地建房,下至設備安裝,凡是涉及工程的業務的都離不開「在建工程」這個科目。實務裡面某些財務人員比較粗線條,只要發生跟在建的某工程有關的支出,買設備也好、蓋建築物也罷,通通直接記在「在建工程——某工程」科目下,最後科目餘額直接轉固一步到位。這樣「大雜燴」式入帳是很讓人省心,但企業的稅就有可能多交了。
核算與房屋相關的工程所發生的支出時,建房支出應該和其他工程支出分開核算,否則可能會把不屬於房屋的成本計入房產原值,導致房產原值虛增了,房產稅自然就多交了。
稅法規定,房產稅按房屋原價計稅,其中「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的場所,「房屋原價」是指按會計制度法規,企業在「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一些以房屋為載體的不能隨便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價值也要計入房屋原價。
換言之,對那些沒有圍護結構的建築物和那些不是以房屋為載體的設備的價值進行分開核算,可以避免因為多計房產原值而多交房產稅。
(依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財稅地字[1987]3號、國稅發[2005]173號)
既然如此,那是不是只需要把可以不併入房產原值的建築物和設備價值獨立進行核算,其他部分價值繼續 「大雜燴」呢?比如將所有要併入房產原值的設備統一計入「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可行不?並不。
需要併入房屋原值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有很多,它們在房屋後續使用過程中免不了要進行維修更換,而在會計和稅法上,符合條件的被替換部分的設備帳麵價值可以從房屋原值中扣除。
如果企業把這些附屬設備一併結轉到「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科目裡面,沒有分開核算,將來要按什麼依據來扣除替換部分的帳麵價值?如果不扣,那又把房產原值給虛增了。
(依據:《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國稅發[2005]173號)
「大雜燴」除了影響初始確認和後續計量兩點外,還會影響工程轉固後的日常管理。上文列舉的需要併入房產原值的設備多種多樣,它們跟房屋本身的折舊年限必然存在差異,混在一起的話這些本來按稅法規定只需要按5到10年折舊的設備只能一併按照10年或20年統一計提折舊,一方面與實際業務不符,另一方面讓企業每年設備折舊額降低,增加企業所得稅稅負。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所以,工程核算切忌「大雜燴」,為了工作順利,為了公司利益,還是仔仔細細分開核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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