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許多人出於好心,
無償搭乘親戚、朋友、同事等外出。
但是,若不幸遇到車禍,
「好心」司機是否會有「好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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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湘司機李會無償搭載王良去岳陽辦事,
途中與陳文駕駛的麵包車相撞,
致使王良受傷。
事發後,
交警認定陳文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李會負次要責任。
王良將李會、陳文告上法庭,
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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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此次機動車交通事故中,
陳文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李會負次要責任,
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但李會是善意、無償搭載王良,
且王良明知李會是右肢殘疾,卻仍搭乘該車輛,
主觀上存在過錯,
故應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李會的民事責任,
由此法院認定在李會應承擔的30%的責任中再減輕其3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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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被告陳文賠償王良經濟損失4.7萬元,
被告李會賠償王良經濟損失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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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免費不等於免責!
車輛是由李會全面操控的,
當他同意無償搭載王良時,
雙方間便成立了一種無償服務合同關係。
李會便負有保障搭乘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車禍發生後,
李會、陳文應在其事故責任範圍內對王良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王良在明知李會殘疾的情況下,
仍乘坐其車。
則王良自身也存在過錯,
故法院減輕了李會的賠償責任。
只有在對方司機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的情況下,
好意搭乘人才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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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回來,
好意搭乘、順風車的行為還是值得點贊的。
我們也不能因噎廢食,
好意駕駛人應該如何避免過錯呢?
如何避免?
1.保證車況好;
2.買齊保險;
3.安全駕駛。
請切記:
在好心幫忙的過程中,
我們要做到儘自己能盡的力,
不做能力外的事,
不要讓好心辦了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