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一司機無償搭載他人,不料路上遇車禍,法院判另一方主責後,乘車人卻把他們告上了法院......

2019-12-13     岳陽日報丨岳陽網

日常生活中,

許多人出於好心,

無償搭乘親戚、朋友、同事等外出。

但是,若不幸遇到車禍,

「好心」司機是否會有「好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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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湘司機李會無償搭載王良去岳陽辦事,

途中與陳文駕駛的麵包車相撞,

致使王良受傷。

事發後,

交警認定陳文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李會負次要責任。

王良將李會、陳文告上法庭,

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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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此次機動車交通事故中,

陳文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李會負次要責任,

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但李會是善意、無償搭載王良,

且王良明知李會是右肢殘疾,卻仍搭乘該車輛,

主觀上存在過錯,

故應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李會的民事責任,

由此法院認定在李會應承擔的30%的責任中再減輕其3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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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被告陳文賠償王良經濟損失4.7萬元,

被告李會賠償王良經濟損失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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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免費不等於免責

車輛是由李會全面操控的,

當他同意無償搭載王良時,

雙方間便成立了一種無償服務合同關係

李會便負有保障搭乘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車禍發生後,

李會、陳文應在其事故責任範圍內對王良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王良在明知李會殘疾的情況下,

仍乘坐其車。

則王良自身也存在過錯,

故法院減輕了李會的賠償責任。


只有在對方司機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的情況下,

好意搭乘人才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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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回來,

好意搭乘、順風車的行為還是值得點贊的。

我們也不能因噎廢食,

好意駕駛人應該如何避免過錯呢?


如何避免?

1.保證車況好;

2.買齊保險;

3.安全駕駛。


請切記:

在好心幫忙的過程中,

我們要做到儘自己能盡的力,

不做能力外的事,

不要讓好心辦了壞事。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foG1_m4BMH2_cNUgqV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