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陝西西安,男子徐某是一名愛狗人士,其家裡養著一條寵物狗。徐某沒事時,不是外出遛狗,就是在家逗狗玩,形影不離,就像對待自己的孩子一樣。
2022年2月的一天,徐某看見小區里有一條流浪狗,頗為可憐,瞬間愛心泛濫,連忙進屋拿來狗糧,將流浪狗呼引到樓道角落處,給其食用。
此後,每到固定的時間,該流浪狗都會再來,徐某也會在給自己家裡的寵物狗食物的同時,將狗糧、飯菜等投喂給它。
時間長了,熟悉後,徐某帶自己的寵物狗出門時,流浪狗也會在後面跟著,一起遛彎。
2022年5月,事發當天,居住在該小區內的方某,出門經過樓道時,正在此趴著休息的流浪狗,突然竄出,一口咬住了方某的右腿。
方某經過一番掙扎和搏鬥,趕跑了流浪狗,自己右腳也鮮血淋漓,連忙去了醫院檢查處理,注射狂犬病疫苗。
痊癒後,方某一共花費了3243元,他找到經常給流浪狗食物的徐某,要求他給予賠償。
誰知道方某剛一開口,便被徐某一口拒絕,「又不是我家的狗咬了你,憑什麼要我賠償?沒門!」
無奈,方某選擇了報警。
接警後,轄區派出所民警、社區工作人員等,多次上門調解,均沒有成功。
值得一提的是,派出所民警上門調解時,已「肇事逃逸」的流浪狗,又回來了,正趴在徐某家門口的樓道里。
在此情況下,2022年9月,方某一紙訴狀,將徐某告上了法院。
徐某起訴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
1、徐某長期給流浪狗食物,使得該流浪狗在固定的時間裡,有規律地出現在小區樓道里,徐某與其形成了事實上的飼養關係,徐某對該流浪狗,依法具有管理和約束的義務。
2、我國《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徐某作為流浪狗的飼養人,沒有盡到管理和約束的義務,致使其咬傷自己,造成人身損害,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3、綜上兩點,徐某應賠償自己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3243元。
陝西西安閻良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為查清事實,辦案法官依職權,前往事發小區調取監控錄像,查明了徐某自2022年2月以來,投喂該流浪狗,與其形成了事實上的飼養關係的事實。
心中有數的承辦法官,再次組織徐某前來調解,仍被其一口回絕。
隨後,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徐某長期對涉事流浪狗進行投喂,其行為,與該流浪狗形成了事實上的飼養關係。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245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我國《民法典》第1249條還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據此,本案方某被流浪狗咬傷,其遭受的損害,徐某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後,法院作出判決:徐某賠償方某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243元。
城市流浪狗傷人,應如何確定責任?本案給出了答案。
一段時間以來,城市裡流浪狗隨處可見,那麼,如果它們給他人造成了損害,應該如何確定賠償責任呢?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流浪狗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流浪狗的原主人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1249條明確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咬傷方某的,是被遺棄,或者逃逸的流浪狗,根據以上規定,應當由原來的主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其原來的主人已無法找到,而徐某長期在固定地點向該狗喂食,同時該流浪狗也長期在徐某家門口,因此徐某與該流浪狗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飼養關係。
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徐某對該流浪狗沒有盡到管理和約束的責任,導致其咬傷方某,造成方某人身損害,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法院最後判決徐某賠償方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3243元,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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