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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司機駕車路上遇上警察例行檢查是常有的事,碰到這樣的情況,司機們普遍都會遵守規則,停車並出示駕照配合檢查。可有一名小伙子,在遇到民警在路面設關卡檢查,不配合檢查不說,反而還駕車撞壞隔離欄,並在逃跑途中撞壞警車。
近日,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危險駕駛並妨害公務案件。
接下來,帶大家探個究竟!
2019年8月17日0時許,莆田秀嶼一小伙子林某無證酒後駕駛小型汽車,途經莆田市城廂區一街道時,發現公安民警設卡檢查。林某為避免被公安民警查獲,駕車撞壞卡點阻車伸縮式隔離護欄後沿福廈路逃離。
林某駕車逃至城廂區另一街道時,為躲避公安民警的抓捕,強行衝撞停放在路邊的小型汽車,後被公安民警用警車截停,林某又駕車與兩輛警用小型汽車發生碰撞。之後,公安民警示意林某下車接受檢查,但林拒不配合,一名輔警遂將林某汽車副駕駛座車窗玻璃擊碎以打開車門,後將林某抓獲。經鑑定,林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20.73mg/100ml,屬醉酒。
審判結果
城廂法院審理認為,林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妨害公務罪、危險駕駛罪,應當數罪併罰。林某駕車通過暴力闖卡、衝撞車輛的方式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從重處罰;但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法庭上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預交賠償款及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後,城廂法院認為林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說法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在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時,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不僅危害民警人身權益,更嚴重損害國家法律權威、破壞社會正常管理秩序。對於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行為,依法更是要從重處罰。在此,提醒大家,請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堅決杜絕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並主動配合公安交警部門的檢查,一旦暴力抗法使違法行為升級,將會受到法律更加嚴厲的處罰。執法權威不容挑釁,請勿輕視規則,漠視法律。
附引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來源:城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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