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起訴公安局,要求同工同酬,法院判了

2019-12-18     律師同城



西湖法院網訊,參加交管部門招聘文職人員的考試順利通過,入職後看到自己同在編幹警收入存在差異,張某提出也應享有與在編幹警同樣的薪酬。經勞動仲裁後,張某將從業單位告上法庭。南昌市西湖區法院經審理後,依法駁回張某的同工同酬的訴求。

2011年7月,張某參加交管部門關於招聘文職人員的考試,順利通過後與人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由人才公司派遣至交管部門文職崗位上工作。根據招考相關文件批覆,文職人員不具有公務員身份,不享受人民警察的有關待遇,不配發警服和警用裝備。

合同履行過程中,張某向某交管部門提交辭職報告,並以某交管部門未支付其降溫費、無合同用工達70個月、剋扣社保資金、剋扣工資、拖發工資以及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等為由申請勞動仲裁。在裁決不支持其部分申請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增加訴請,要求法院確認其與某交管部門存在事實「人事聘用關係」,應同在編幹警同工同酬。

在法庭上,張某據理力爭,認為文職人員屬於公安交管部門事業編制招聘錄用。張某2011年9月1日嚴格依據公安部文件規定的聘用條件和程序高分錄用,其中考核和政審參照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與某交管部門辦理入職手續,其與某交管部門存在人事聘用關係,應當與在編幹警同工同酬。而其與南昌人才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雙方沒有任何關係。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張某訴請的拖欠工資、高溫津貼等,合法部分,法院均依法予以支持。關於張某訴請的與在編幹警同工同酬問題,其一、根據招考相關文件批覆已經載明,文職人員不具有公務員身份,不享受人民警察的有關待遇,雙方應當按照文件內容切實履行。

其二、張某訴請的爭議中包含人事與勞動兩個法律關係,不宜在本案中一併審理。另依據法律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即爭議發生後需得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張某向仲裁機構提交的申請書上均無涉及確認原告與某交管部門存在事實「人事聘用關係」的請求,可見其該項訴請未經過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以處理。

據此,張某訴請與在編幹警同工同酬未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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