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這在如今的夫妻生活中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一方面現在年輕人思想比較開放,對婚姻的忠誠度已經大打折扣。二來部分婚姻是因為利益而結合,鮮少有以往那種兩情相悅。
出軌雖然讓人遺憾,但不足以作為感情糾纏的主題。能夠天長地久固然是好事,但如果無奈離婚也不見得是壞事。那麼,夫妻一方婚內出軌,能要求對方對共同財產少分或不分嗎?這樣的訴求法院會支持嗎?
據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法院2020年4月14日消息,該院日前審結了一起離婚案,女子謝某因在婚內多次出軌,不想繼續婚姻,遂提出與丈夫周某離婚。但周某並不同意,稱就算要離婚,也要求共同財產分割時謝某少分或不分。不過法院沒有支持周某的請求,而僅對精神損失部分予以支持。
周某與謝某於2013年登記結婚,剛開始琴瑟和諧,並很快生育了一個可愛的女兒,這樣的生活真是比蜜還甜。然而這樣的幸福生活沒有持續多久,此後謝某愛上了網上聊天,並多次在網上和陌生男子熱聊。
到了2015年的時候,謝某更是肆無忌憚,不僅和他人愈加曖昧,還多次背著周某外出約會,與他人花前月下、海誓山盟,甚至向他人支付錢財。但這樣的舉動很快被周某發現,為了維持婚姻關係,周某並沒有聲張。
在這樣的背景下,周某對謝某的一片深情依然被無情踐踏,謝某沒有半點悔改之意,甚至更甚從前。這樣的結果,再好脾氣的人也會發作,最終夫妻兩人因這件事鬧掰,而謝某更是一氣之下揚言要離婚,這讓周某十分苦惱。
其實周某並不想離婚,雖然謝某存在出軌的事實,但周某想到只要謝某能夠改過,自己也能原諒她。但「我本將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溝渠」,謝某提出離婚後,因周某不能接受,於是謝某起訴到法庭,請求判令解除婚姻關係。
周某和謝某結婚多年,離婚可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因為牽扯到孩子的撫養,財產的分割等等諸多問題,況且兩人離婚的原因很特殊,這些都要謹慎對待。周某死活不願意離婚,聲稱如果法院判決的話,女兒必須由自己撫養,財產分割時謝某應當少分或不分。
為了證明謝某出軌,周某提供了謝某與異性曖昧聊天記錄截圖,打車記錄,照片,支付交易明細等證據,指稱謝某自2015年開始在婚內多次出軌,對婚姻不忠誠。除要求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外,還要求謝某支付自己精神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損失費10萬元。
其實很多人看到這裡,可能是義憤填膺了哈。因為從道德層面來說,周某婚內出軌確實不會被認同,而公眾的印象當中,出軌一方是有過錯的一方,在分割財產時就應該少分或部分財產,但這其實是一個認知上的誤區。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時部分或者少分財產的情形只包括「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婚內出軌並不包括在內。也就是說,即便是有證據證明對方婚內出軌,也只能說明對方道德問題,但不能侵犯對方的財產權。
不過別急,法律還規定了一方婚內出軌,無過錯方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這裡面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但婚內出軌是否等同於重婚呢?這裡面的界限其實也很清楚。
法律規定,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偶然一次婚外情或者有嫖娼行為並不等同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也不等同於重婚,另一方不能據此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回到本案,在庭審過程中,謝某極力否認曖昧聊天內容,但並沒有提供證據反駁。謝某辯稱自己確實與其他異性存在曖昧聊天情形,但不承認自己出軌,並稱法律規定的離婚案件中請求過錯方支付損害賠償金的前提系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有同居之實,而本案不存在此種情形,故周某上述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周某提供的謝某與其他異性聊天記錄,結合謝某的陳述,可以認定謝某存在婚內出軌行為,對周某的精神勢必造成一定損害。雙方因感情糾紛已久,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兩人離婚,並結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經濟能力和轄區的生活水平,酌情判決謝某賠償周某精神損害賠償金,同時對婚生女的撫養問題、共同財產的分割進行裁判。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能夠結為夫妻,是一種緣分,更是社會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夫妻雙方應當相互忠誠,這既是道德人倫的要求,也是法律的基本保障。
夫妻雙方一旦發現對方有不忠誠行為,應當在注意自我保護的前提下,提前收集證據,以此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讓自己精神損害的訴求得到支持。當然婚姻本不易,且行且珍惜,這樣的事情最好不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