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也要浪漫:唐朝人的離婚協議,讓現代人無地自容

2020-06-08     也可自話

原標題:離婚也要浪漫:唐朝人的離婚協議,讓現代人無地自容

我們總有一個誤解,認為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女性是沒有愛情的,她們在結婚之前,就要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結婚之後要「出嫁從夫」,丈夫死了要「夫死從子」,所謂「從一而終」,在婚姻中沒有半點說不的權利,否則就是不貞潔,會受到萬人唾棄。

實際上,這種「節婦」觀念,是唐朝以後才開始大行其道的。唐朝以前,對婚姻和女性還是持有比較開放的態度,並不強行要求從一而終,女性若對婚姻生活不滿意,有主動離婚的權利,甚至還有專門的「婚姻法」,保障夫妻雙方的利益。

唐律

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並不是一次性確定下來,就再也不改動的,和當今一樣,唐朝也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社會的發展,不斷地修訂法律。

唐朝立國之初,由於社會尚未完全安定,所以社會狀態並不完全明朗,因此唐朝的第一部法律《武德律》,實際上繼承了隋朝的《開皇律》,到唐太宗貞觀年間,新帝國的統治已經逐漸穩定下來了,修訂唐律就被李世民提上了日程,他花了整整10年時間,才在《武德律》的基礎上,修訂完成了《貞觀律》,奠定了往後近三百年的唐律基礎。

此後唐高宗修《永徽律》,唐玄宗修《開元律》,都是在《貞觀律》的基礎上,根據社會實際情況,因時制宜地進行調整和完善。

最值得一提是唐高宗永徽年間修訂的《永徽律》,當時唐帝國處於一種全國上下對唐律條例理解不統一的情況,特別是關係到人才選拔的科舉制度,許多科目的考試都沒有統一的法律標準,唐高宗意識到了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便召集全國的唐律專家和重要臣屬,對《永徽律》逐字逐句進行解釋,一年後共編撰30卷《律疏》,與《永徽律》合編,最後由唐高宗親自批准並頒布,稱為《永徽律疏》,也稱《唐律疏議》

這《永徽律疏》有多厲害呢,因其附有對法律條文的明確解釋,後世的宋、元、明、清在修訂法律時,都以其為藍本,可以說是影響了中國法律上千年,我們今天說的唐律,特指《永徽律》

《永徽律》中有「戶婚律」21條,就是唐朝的婚姻法。

開放的「婚姻法」

唐朝人對婚姻的態度十分開放,《唐律·戶婚律》中規定了3種離婚制度和離、放妻、義絕,「夫妻義合,義絕則離」。

  • 和離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就是和離。

《太平廣記》中記載了一樁和離案,男女雙方本來結了婚,但女方嫌棄男方太窮而反悔,非要離婚,審案的是時任江西撫州刺史的大書法家顏真卿。

被嫌棄的男子叫楊志堅,和他的名字一樣,這是一個有志氣而且好學上進的好青年,無奈家境貧寒,他的妻子嫌貧愛富,以「資給不充」為由提出了離婚,楊志堅為了挽留,寫了一首詩送給妻子:

當年立志早從師,今日翻成鬢有絲。
落托自知求事晚,蹉跎甘道出身遲。
金釵任意撩新發,鸞鏡從他別畫眉。
此去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時。

大意是說,自己年輕時便立志讀書,待到有所成時已經兩鬢斑白,家窮是因為痴迷讀書,沒有及時考取功名,希望你再認真考慮一下這些年我們之間的感情,因為一旦離婚,今後便是形同陌路。

楊妻表示我考慮個鬼哦,拿著這首詩如獲至寶,跑到官府就要離婚,顏真卿打量楊妻半晌,作出了審判:

「楊志堅早親儒教,頗負詩名。心雖慕於高科,身未沾於寸祿。愚妻睹其未遇,曾不少留……污辱鄉間,傷敗風教,若無懲誡,孰遏浮囂?妻可笞二十,任自改嫁。楊志堅秀才,餉粟帛,仍署隨軍。」——《太平廣記·雜錄》

依照法律,顏真卿同意了楊妻的離婚申請,但她的做法實在是傷風敗俗,應當給予懲罰,所以先打20板子,至於楊志堅嘛,這個人有學問、有詩名,今後就跟著我混吧,做我的幕僚,工資福利一樣都不會少。後來,楊志堅成為了「臨川八大家」之一。

  • 放妻

男方提出離婚,叫放妻,也叫休妻、出妻。

雖然男方掌握了離婚的主動權,但並不代表可以為所欲為,只有女方犯了「七出之條」,男方才能以正當的法律提出放妻:

「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去,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盜竊,為其反義也」。——《大戴禮記》

用今天的眼光來看,「七去」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不順父母、淫、妒這五條,家庭幸福在於父慈子孝、夫妻和睦,否則就算勉強度日,也不會和諧;

「無子」這一條在今天雖然不太被認同,但古人講「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由於缺乏科學知識,往往把不能生育的罪責全部推到女方身上,現在我們知道,不孕不育男女雙方都可能有關係,而且很多人就喜歡丁克生活,這是夫妻的自由,並不違法,也不違背禮制。

盜竊本就違法,就算不休妻,也會被法律強制離婚;口多言,不是說愛說話、嘮叨,而是指喜歡搬弄是非,說人閒話,可能會搞得親朋之間、鄰里之間關係不和睦,十分令人討厭,但要不要休妻,則看男方的態度了。

最讓現代人難以理解的是有惡疾這一條,如果妻子生了病,作為丈夫,不是應該照顧呵護,直到病癒嗎?在古代這卻成了女性被「休」的理由之一,實在是很不人道,真應了那句「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

七出是非常嚴苛的規定,女方若犯了七出,甚至不需要官府宣判,只需一紙文書由雙方父母和證人簽字,就可以理解解除婚姻關係。

但七出並不是絕對的,因為還規定了「三不去」原則:

「婦有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無娘家可歸的),不去;與更三年喪(曾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大戴禮記》

就是說女性離婚後無娘家可回的,曾為公婆守孝三年的,夫妻同貧賤後來富貴的,這三種情況,不能離婚。同時,為了保障女性權益,《唐律》還有規定:

「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若犯惡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女方有三不去,若男方要休妻,不但不能得逞,還要打100板子。但如果女方犯了七出中的「惡疾和淫(奸)」兩條,即使符合三不去,也可以休妻。

由此看來,雖然放妻的主動權掌握在男方手上,但法律對女性也有一定程度的保護,在對女性重重束縛的封建時代,實在是難得的,隱隱閃爍著一點人性的光輝。

  • 義絕

因特殊原因,被強制離婚的,叫義絕。

比如夫妻雙方有一方犯罪的,要義絕;提親被拒絕,採取恐嚇手段強制結婚的,要義絕;假結婚的以及不合符結婚條件的,如不到結婚年齡等,要義絕;近親結婚的,要義絕。

總之,對違法犯罪和不符禮制的行為,堅決打擊,絕不姑息。

但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唐朝的近親結婚,明文禁止了同宗同姓、同母異父、尊卑親屬之間的婚姻,但並沒有禁止同輩近親的結合,如表兄妹之間的婚姻,在古人看來是親上加親的大喜事。因此可以判斷,唐朝並沒有從科學上意識到近親結婚的危害,只是從道德倫理上進行約束。

伏願娘子千秋萬歲

說了這麼多唐朝離婚的規定,但法律再完善,也改變不了離婚是一件悲劇的事實。夫妻雙方曾經相愛過,也有過白頭偕老的誓言,最終卻走到離婚這一步,雙方都一定經歷了十分痛苦的抉擇,當愛情消失後,雙方該如何收場,彼此保留最後一絲情誼,最後一分體面,是許多人面臨的難題。

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了一批唐朝的「離婚協議」,其中一份《放妻書》,給出了這個問題最好的答案,在此摘錄全文,以供賞讀:

蓋說夫妻之緣,伉儷情深,恩深義重。論談共被之因,幽懷合卺之歡。
凡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夫婦。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並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
三載結緣,則夫婦相和;三年有怨,則來讎隙。
若結緣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故來相對。妻則一言數口,夫則反目生嫌。似貓鼠相憎,如狼羊一處。
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以求一別,物色書之,各還本道。
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韻之態。
解怨釋結,更莫相憎; 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三年衣糧,便獻柔儀。 伏願娘子千秋萬歲。
於時某年某月某日某鄉謹立此書
——《趙宗敏謹立休放妻書》

從書中我們可以看出,夫妻二人因三生緣分走在一起,原本也是伉儷情深,你儂我儂。但三年之後,就逐漸產生了嫌隙,伉儷夫妻變成了貓鼠一窩、狼羊一處,看來緣分已盡,只好選擇離婚。

這位叫趙宗敏的男士,表現出了大度的一面,先是祝願妻子婚後貌美如初,找到更好的如意郎君,與自己「解怨釋結,更莫相憎」,更表示離婚後3年,自己依然會提供錢糧作為補償。

一句「一別兩寬,各生歡喜」,感動了不少現代人,一度成為網絡紅句,最後更是祝願娘子「千秋萬歲」

相比起現代離婚協議中那些冷冰冰的財產分割,和爭奪子女撫養權,唐朝人在離婚的時候,也能彼此珍重,雖不能白頭偕老,但願能溫柔分手,這大概是最浪漫的離婚協議了。

唐朝離婚或喪偶(喪夫)後,不禁止女方改嫁,得益於唐律的開放和包容,也讓唐朝的愛情傳奇故事,達到了巔峰,我們熟悉唐玄宗和楊貴妃的愛情故事,廣為流傳,被白居易寫成了《長恨歌》,到清朝,劇作家洪昇又將其改編成了《長生殿》;同樣被人熟知的張生和崔鶯鶯的愛情悲劇,實際上是詩人元稹以自己為原型,創作了《鶯鶯傳》,後來被元朝王實甫創作出雜劇《西廂記》中國古典四大戲劇,唐朝的故事就占了兩齣,另外兩齣是《牡丹亭》和《桃花扇》。

中國自古就有「貞婦烈女」的觀念,所謂貞婦,是指離婚或喪偶後絕不改嫁的女人,烈女是指離婚或喪偶後,或為了避免侮辱而自殺殉節的女人,但這種觀念在唐朝並不是強制的道德綁架,真正讓「貞婦烈女」大行其道的,是從宋朝開始,特別是明清時代,大批大批的女子或自願、或被迫地選擇以身殉夫,清史專家郭松義在著作《清代婦女的守節和再嫁》中統計過,有清一朝,僅節婦就多大百萬餘眾,真是駭人聽聞。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f1Lak3IBiuFnsJQVfYA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