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9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2月18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24號)顯示,北京監管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北京中資北方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資北方」)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在發生影響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件時,未及時向北京監管局及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報告;二是未如實向北京監管局報告相關情況,嚴重影響監管工作正常開展;三是公司內控管理薄弱,分支機構管理混亂,公司多家分支機構存在未向當地證監局備案場地變更、員工管理混亂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責令中資北方全面整改,暫停新增客戶一年。整改期間不得開展營銷推廣、新客戶投顧服務等業務活動。中資北方同時應做好來訪客戶接待、矛盾糾紛解決及合規管理等工作。中資北方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工作,嚴格落實《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平,在暫停期內按月向北京監管局報送整改進度情況。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資北方旗下的分公司一年之內就有過多次違規記錄。
2019年6月17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中國證監會陝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決定書(陝證監措施字〔2019〕15號)顯示,今年以來,陝西監管局在調查涉及中資北方西安分公司的多起舉報事項時,中資北方西安分公司以全員在北京公司總部內部培訓為由,拒不配合陝西監管局現場取證和調查,嚴重阻礙陝西監管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陝西監管局就曾責令中資北方西安分公司改正。
8月23日,中資北方西安分公司再吃行政監管,陝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陝證監措施字〔2019〕020號)顯示,中資北方西安分公司在開展證券投資諮詢業務中,存在2宗違規行為:一是未完整留存客戶營銷檔案;二是中資北方西安分公司於2018年4月20日新增營業場所西安市雁塔區長延堡街道長豐國際廣場A座1506室、1507室,至2019年4月11日終止上述營業場所,均未依法履行報備程序。該公司再度遭責令改正。
10月30日,河南證監局作出行政監管決定。河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號)顯示,經查,中資北方鄭州分公司在開展證券投資諮詢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個別員工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建議時未註明投顧人員姓名和證書編號;未全部保存投資顧問服務留痕記錄。河南證監局決定對中資北方鄭州分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12月24日,中資北方太原分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在發生影響或可能影響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經營管理、財務狀況的重大事件時,多次未及時向山西監管局報告;二是未及時向山西監管局報送2019年3月至8月的月度報告。山西監管局決定對中資北方太原分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2020年1月15日,湖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0號)顯示,中資北方長沙分公司存在以下問題:無證券投資顧問執業資質人員向客戶作具體投資建議;對服務能力進行不實、誤導性的宣傳;業務推廣過程中向客戶承諾收益。湖南證監局決定對中資北方長沙分公司採取責令改正並暫停新增客戶一年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中國證監會網站7月18日公布了被採取暫停新增客戶的行政監管措施且處於整改期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名錄(2019年6月),共計28家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上榜。北京中資北方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名列其中。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控制,防範利益衝突,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北京中資北方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2020〕24號
關於對北京中資北方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暫停新增客戶監管措施的決定
北京中資北方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在發生影響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件時,未及時向我局及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報告;二是未如實向我局報告相關情況,嚴重影響監管工作正常開展;三是公司內控管理薄弱,分支機構管理混亂,公司多家分支機構存在未向當地證監局備案場地變更、員工管理混亂等問題。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監局通報函件、公司報告及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按照《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全面整改,暫停新增客戶一年。整改期間不得開展營銷推廣、新客戶投顧服務等業務活動。你公司同時應做好來訪客戶接待、矛盾糾紛解決及合規管理等工作。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工作,嚴格落實《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平,在暫停期內按月向我局報送整改進度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