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信託與境內信託有什麼區別

2023-07-26   漢正家族辦公室

原標題:境外信託與境內信託有什麼區別

境內外家族信託的區別

近年來,隨著財富客戶對於家族信託的認識不斷深入,以往對境外家族信託盲目崇拜的情況已經有所好轉。人們只有深入了解了境內外信託的區別、各自的功能,才能正確選擇、設立適合自己的家族信託。

總體而言,境內外家族信託在服務內容、法律監管、信託架構、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等方面都存在區別。

1、境外信託與境內信託概念區別

境外信託,也稱為離岸信託、外國信託,一般是指在財產授予人的註冊成立地點以外的司法權區設立的,信託關係人及信託行為一般在境外離岸地的信託。因為特定的屬地對信託的定義或法條有相對寬鬆或特別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如一個中國或美國委託人在英屬維京群島( BVI ) 設立的家族信託,這個英屬維京群島(BVI) 家族信託一般適用BVI的法律並由當地法院管轄。離岸家族信託的設立地和離岸公司的設立地選擇是重要因素。通常考慮法律制度、稅收政策、國際聲譽和維護成本。目前境外信託常用的離岸地點有蓋曼群島、澤西島、BVI等。

境內信託,也稱為在岸信託、國內信託,是指設立在國內,信託關係人及信託行為在國內進行的信託。例如,一個中國委託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家族信託,或者一個美國委託人在美國境內設立的家族信託,都可稱之為在岸信託、境內信託或國內信託,在岸家族信託一般適用當地的法律並由當地法院管轄。

2、法律政策層面的區別

我國是大陸法系,屬於成文法國家,而歐英包括大部分離岸地都是英美法系,屬於判例法國家。

境外法律對信託的類型、受託人權利、不同類型信託資產隔離程度、保護人的權利都有明確的規定。而國內法律對此也有明確規定,例如我國《信託法》共計七章內容中,分別對信託設立的形式與條件、信託財產的範圍、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信託成立後的變更、終止等事項均進行了規定,該等規定不僅適用風靡多年的集合資金信託,也同樣適用於家族信託。

除了《信託法》及其對應的信託法釋義外,境內家族信託的監管機構——中國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還在2018年8月17日發出「信託細則(37號文)」中明確了「家族信託」的定義,也在文件中明確了家族信託對於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的作用。

但是,市場上也有一些境內法律不完善的聲音,究其原因,主要在於兩方面:

第一,境內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的缺乏,導致股權、房產等類型的資產,裝入信託成本極高;

第二,境外信託發展百年,對於很多爭議都有判例可尋,有確定的裁判結果,客戶對於法律的確定性會更強。境內家族信託從2012年至今才7年的發展時間,確實需要很多空間去完善發展,但是7年來也從未出現過一單關於家族信託爭議的案例,這也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境內家族信託法律上的穩定性。

3、信託財產類型的區別

從信託財產的類型而言,目前境內家族信託還是以現金和金融資產為主,還包括一部分保單,股權、房產雖然可以裝入但是成本較高。

境外家族信託可以裝入的財產類型非常豐富,理論上法律允許範圍內的任何財產都可以裝入,如房產、股權、私人飛機和遊艇、賽馬等。

4、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的區別

目前境內家族信託,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既承擔了信託事務管理的責任,同時也要負責對信託財產的投資管理。

而在境外家族信託項下,受託人特別是獨立受託人通常只承擔搭建信託架構、進行信託事務管理,信託財產的投資運用可以由委託人自行決策或者聘請專業的投資顧問進行操作。

5、家族信託實體表現的區別

目前境內家族信託的實體表現為信託公司為家族信託在銀行開立的信託專戶,信託財產在這個專戶里進行保管運作、獨立核算。

而境外家族信託更像是一個類似公司的實體,由這個實體持有金融資產、股權、房產等各類資產,並由專人進行運作管理。

相對而言,境外家族信託雖然受託人選取範圍廣,可以裝入的資產豐富而且資產裝入比較簡便、成本也不是特別高,但也存在一定問題:

境外信託雖然可以裝入的資產類型豐富,但必須是境外資產,境內部分的資產必須先變成境外控制後才能裝入境外信託;

因為受託人資質相當寬泛,有可能面臨來自受託人的道德風險,特別是全權信託,受託人酌情權很大,受託人按照自己的意志管理財產,導致委託人、受益人的利益被侵害;

國內家族信託的法律依據為《信託法》,加上我國屬於成文法體系,司法機構審理案件時均以法律的明確為依據,因此,即便未來家族信託發生法律爭議,法官需要根據《信託法》來審理案件,因為法律本身具有穩定性,因此法官對該等法律糾紛的審理結果具有一定的確定性。相比之下,境外家族信託大多依據英美法而設立,英美法系大多為判例法國家,即法官一定程度可以「造法」,在先審理的判例極大可能被在後審理的類似案件的法官作為判例依據來判定新的案件結果的走向,因此,境外家族信託若發生爭議,即便在境外同樣的法域下,相同的爭議情形都可能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

大部分國內高凈值人士對境外的法律並不十分了解,加上語言障礙,信託架構、合同條款設計可能不夠完備,可能導致未來受益人挑戰信託比較容易成功。

境外家族信託一旦發生海外訴訟,訴訟成本也非常高昂。

境內家族信託雖然目前信託財產類型相對比較單一,但在監管、委託人權利保留、可預期性等方面存在優勢。由於境內家族信託只能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目前國內共68家信託公司,除了受到《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約束之外,還處於銀保監會的嚴格監管之下,服從銀保監會發布的各項政策文件,接受銀保監會的各項檢查。

其次,相比境外信託,我國《信託法》賦予了委託人更多的權利,實踐操作中委託人對家族信託的指示管理也相對便捷,因此境內家族信託的可預期性相對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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