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喝酒惹的禍,來賓男子酒後捅傷好友被判刑
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何某日與何某夫是鐵哥們平時一起玩耍一起喝酒。某日,在何某日飲酒過度後,竟揮刀相向,捅傷好友何某夫。近日,由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何某日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作出宣判,判處被告人何某日有期徒刑兩年。
公訴機關指控:
2018年10月1日8時許,被害人何某夫邀請好友被告人何某日一起到本村何某家商店蹭網絡玩手機,之後被告人何某日返回家中吃早餐並飲酒。何某日喝酒完後再次返回商店,因飲酒過多,在商店門口前與被害人何某夫發生爭吵,隨後何某日用一把不鏽鋼水果刀將何某夫的胸部捅傷。經依法鑑定:何某夫的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案發當日,被告人何某日被親屬送至公安機關投案。被害人何某夫住院治療期間,被告人何某日的親屬代其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90000元。
1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何某日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後,被告人的親屬主動報案並將被告人送到公安機關投案,代其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歸案後被告人如實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內容來源:興賓檢察
▍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權請聯繫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