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結交、充當政治騙子的處分規定有哪些?

2024-07-18     紅網百姓呼聲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增寫了搞投機鑽營,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以及黨員充當政治騙子的處分規定。

「政治騙子」一般指通過虛構冒充領導幹部及其親屬、朋友、身邊工作人員,或用有特殊背景的專家教授、學者智囊、「大師」等方式設計身份偽裝,或通過偽造領導幹部圖文影音資料、虛構與領導幹部交往經歷、傳播政治謠言、製造內部信息、假意「牽線搭橋」等方式設計行為包裝,以「提拔重用」「擺案抹案」等政治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信任,謀求攫取經濟利益、社會地位等不正當利益的人員。

政治騙子行騙的套路通常是虛構特殊身份背景,散布所謂「內幕消息」,把自己包裝成「有來頭」的神秘人物,故弄玄虛騙取信任,進而騙錢、騙物,甚至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項目等。

黨員幹部結交政治騙子、充當政治騙子,主觀目的一般是為了在政治上搞投機鑽營或謀取不正當利益,有的希望搭「天線」跑官要官,有的希望找關係「消災解難」,有的希望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項目等,或有其他不良目的,如打探「內部消息」、撈取政治資本等等。

認定黨員幹部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等搞投機鑽營行為,均要求黨員幹部具有謀取不正當政治利益的動機,主觀上明知其結交的對象系政治騙子,或者根據結交對象的行為表現應當知道其系政治騙子。如果黨員幹部結交政治騙子時間較短,發現被騙後及時終止交往,或者未給政治騙子辦事謀利,情節輕微的,可統籌考慮事實證據、思想態度、悔過表現、查處效果等,不予處分或者免予處分,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予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

認定黨員幹部充當政治騙子行為,要求黨員幹部具有通過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項目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動機,且客觀上採取了欺騙的方式,騙得有關人員的誤信。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e9c6d27d3047ad221c9dd4e26f9252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