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瀋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現以公告的方式,對因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張陽等機動車駕駛人擬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公告如下:
處罰前告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對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依法告知。詳見下文附件。
在《對張陽等機動車駕駛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告知事項明細表》中的告知事項,張陽等機動車駕駛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可以向違法行為發生地所屬大隊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對違法行為人提出的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將進行覆核。
聽證告知:
對擬作出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2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以上駕駛人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應當在告知後五日內向瀋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法制部門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或者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相關權利,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特此公告
瀋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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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瀋陽市公安局
編輯:任子劍 責編:閆繼偉 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