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工作中的「地下水」

2020-01-08     碩碩通



導 言


地下水在野外勘察工作和勘察報告評價結論所起的影響作用,對於建設單位、設計院和施工單位來說都是不言而喻的。在我國工程建設中由於地下水造成的工程事故屢見不鮮:如各種基坑的垮塌、地鐵施工隧道的「突涌」塌陷、在施的建(構)築物「浮起」和市政管線的管道「斷裂」等種種現象背後都有地下水在「推波助瀾」。作為岩土勘察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在每個勘察項目中引起高度重視。


01

《岩土工程勘察規範》規定


《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50021-2001)(2009年版)7.1.1條規定,岩土工程勘察應根據工程要求,通過收集資料和勘察工作,掌握下列水文地質資料:


1. 地下水的類型和賦存狀態;

2. 重要含水層的分布規律;

3. 區域性氣候資料,如年降水量、蒸發量及其變化和對地下水位的影響;

4. 地下水的補給排泄條件、地表水與地下水的補排關係及其對地下水的影響;

5. 勘察時的地下水位、歷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變化趨勢和主要影響因素;

6. 是否存在對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


02

岩土工程勘察報告審查中常遇到的「地下水問題」


1. 描述現場地下水位情況不充分

1)勘察現場地下水位的量測過於簡單粗糙,砂層里的地下水位出現在上部的黏土中,只描述了地下水位埋深而沒有水位標高。

2)當存在多層地下水位時,未分層測水位。

3)未說明地下水賦存於哪層岩土層(含水層)中。

4)未表述場地各層地下水的性質(上層滯水、潛水還是承壓水)。


2. 未收集區域地下水長期觀測資料,反映的地下水動態狀況缺乏依據

1)歷史最高地下水位均描述為「接近場地地表附近」,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均在目前場地地下水位以上3m左右。

2)未描述場地區域水文地質狀況(它的補給、徑流、排泄),描述地下水位的變化趨勢。


3. 依據地下水的岩土工程評價不準確

1)場地液化判定時,採用的地下水位是現場實測地下水位。

2)報告提供的建築物基礎抗浮設防水位建議值,明顯低於場地近3~5年水位。

3)引用的地下水的腐蝕性試驗資料距場地很遠,不具有本地區代表性。


03

勘察報告中,依據地下水需評價的若干岩土工程問題


1. 依據《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2016年版),選擇合適的地下水位進行場地飽和砂土或粉土的液化判別。


2. 分析建築物地下室自施工期到全使用壽命期間的可能遇到的最高地下水位、區域地下水的動態特徵,提供合理的基礎抗浮設防水位,需要時還應進行地下結構抗浮穩定性分析,提出相關措施建議。


3. 基坑邊坡設計中,遇地下水需採取地下水控制措施時,提供相關土層的水文地質參數。


4. 樁基或地基處理設計時,需考慮地下水對樁設計和施工的影響。


5. 軌道交通隧道工程應分析評價地下水對工程施工的危害及對周邊環境影響,提出相關防治措施建議。


6. 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工程應分析評價地下水(道路路基穩定性、管線施工排水等)可能對施工的影響,提出相關防治措施建議。


結 語


地下水雖然只是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一部分,在勘察報告的內容中只占一章,但會影響勘察報告最終的評價結論,同時,對整個建設工程的設計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建設工期及工程投資成本都會帶來一系列影響。因此,在岩土工程勘察實踐中,本著「主人翁的態度」,認真做好建設場地地下水的水位量測、分析和評價工作,是每個岩土工程師應盡的職責。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e3Y-g28BMH2_cNUgDiA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