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設入河排污口

2024-11-04     新京報

新京報訊(記者張璐)生態環境部日前發布《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圍繞明確入河排污口管理職責、規範入河排污口設置、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檢查等方面進行了系統規定,將於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規定,工礦企業排污口、工業以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設置實行審批管理;未經批准的,禁止通過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其他入河排污口,應當在設置前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記表。

《管理辦法》還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入河排污口: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不達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嚴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設置。

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時,責任主體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依法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同時採取應急措施切斷或者控制事故污染源,攔截、導流、分流事故污水並進行妥善處置。

《管理辦法》提出,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巡查維護排污通道、口門以及附屬設施等,開展規範化建設,按規定設置監測採樣點、檢查井、標識牌等,並通過標識牌、顯示屏、二維碼標識或者網絡媒體等主動向社會公開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鼓勵公眾對入河排污口排污情況等進行監督。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劉軍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db123c6c8ca40c049bd7b4ca726b00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