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怎樣的債務,一般都是有一個具體的履行期限的,在約定或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的時候,債務人就需要履行自己的債務。但是有的情況下,可能出現債務人履行債務,而被債權人拒絕的情況。那麼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履行債務嗎?
一、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履行債務嗎?
(一)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三)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五)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債權條件
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債權,對債務人為一方意思表示而使債務部分或者全部歸於消滅的一種法律制度。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債務,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免除須以意思表示為之。
免除在性質上一般認為屬單方法律行為。它僅依債權人表示免除債務的意思而發生效力,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必要。免除既為債權人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則民法關於意思表示的規定,在免除中應予適用。
(二)免除須向債務人為之。
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債的關係並不消滅。例如,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拋棄對債務人的債權,而由第三人給予適當補償。在此情況下,仍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債的關係才能消滅。當然,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債務人的代理人為之。
(三)債權人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免除為單方法律行為,自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後,即產生了債務消滅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旦債權人作出了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四)債權人須有處分能力。
免除為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為,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處分該項權利的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為免除行為;無權處分時,也不發生免除效力。債權人被宣告破產時,因債權人不得任意處分其債權,故不得為免除的意思表示。債務人因純獲利益,且債務人的處分能力與免除的效力無關,所以即使債務人行為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
債務人及時、足額的履行債務,這是最好的結果。但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債務人怠於履行自己的債務。有的時候還可能有債權人拒絕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情況。針對現實中可能出現的不同情形,當事人都要知道應該如何處理才是最好的。但是對於提前履行債務,必須要經債權人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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